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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丨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拒绝酒驾
近日,城东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了多起危险驾驶案件,起因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本因是生活常态,但屡屡有人以身试法。截止今日城东法院受理的33件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危险驾驶案件占26件,已结案件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
由此可见
人民群众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需要有更高的认识
今天
通过以下几点
我们一次讲个明白
关于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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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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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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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侥幸心理的背后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
法律成本: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刑法一百三十一条之一款,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经济成本: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不赔,造成人员伤亡后倾家荡产。
征信成本:律师、医师吊销执业资格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报考军校不能通过政治审查;公务人员受到纪律查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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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法院提醒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驾驶员朋友在出行时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莫存侥幸心理,莫拿生命当儿戏,平安出行,安全回家。
原标题:《普法课堂丨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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