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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单身女子冻卵案”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5月9日14时,国内首例单身女子冻卵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当事人徐枣枣处获悉,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未当庭宣判。
此案从徐枣枣起诉至今已有四年多,此次开庭前,徐枣枣告诉澎湃新闻,她去医院做了一次检查,结果总体看起来不错。“医生说我目前的卵巢状态很好,卵泡水平数量也不错,即便现在不怀孕,再等几年,依然有很多机会可以生育。”
“哪怕等待了四年,我的卵子质量依然很好,依然时刻准备着去冻卵,希望我能够得到这个机会。”徐枣枣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徐枣枣以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拒绝向其提供冻卵服务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该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因“冷冻卵子”而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2019年12月23日,该案一审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
2022年7月22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徐枣枣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法院一审认为,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应用作出明文规定,作为行政规章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此外,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该通知附件1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上述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且明令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本案中,北京妇产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执业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且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等要求。
朝阳区法院认为,徐枣枣作为单身女性,在本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非基于医疗目的,也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以延迟生育为目的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不符合上述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因此,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未违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综上,朝阳区法院认为,徐枣枣要求北京妇产医院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徐枣枣基于北京妇产医院构成对其一般人格侵权提出的本案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2022年8月5日,徐枣枣不服一审判决,正式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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