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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法青年说】债权人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是否能导致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呢?

2023-05-08 11: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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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为一年,保证人为王某。2020年4月30日,张某向王某催债,王某支付张某7万元。张某于2023年4月1日再向李某主张债款,李某称,张某这些年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过。李某所述“诉讼时效已过”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诉讼时效的初衷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权利人应及时行使自身的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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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上述案例中,债务的保证人作为履行义务人之一,债权人张某向保证人王某主张过权利,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同时对债务人李某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故诉讼时效将重新进行计算三年。因此债权人张某对债务人李某、保证人王某的诉讼时效的三年期间变为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张某于2023年4月1日再向李某主张权利,尚在上述期间内,李某称“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不成立。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供 稿 | 黄雪萍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债权人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是否能导致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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