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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之后,孙子女需要赡养爷爷奶奶吗?
原创 李慧萍&张阳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人养老焦虑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俗话说养儿防老,但是万一儿女先走一步,自己的养老问题又该谁来负责?
案例引入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张某系两被告的爷爷,原告张某与配偶共生育有5个子女,在原告起诉孙子时,已经有四个子女去世,还有一个子女在世。原告张某认为,孙子也应该赡养自己,所以起诉两个孙子,要求两个孙子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在原告尚有其他成年子女在世的情况下,两个孙子不符合赡养费给付主体的一般要求,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梳理以下问题:
问题一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
是否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所以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其他在世子女或者其他在世子女均无力赡养;
(4)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属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形。
但是,也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1)“有负担能力”是指孙辈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可以向祖辈提供经济支持。孙辈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的,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2)“子女无力赡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这里的“子女”包括祖辈的全部子女。
(3)孙辈对祖辈的赡养是以孙辈父母的赡养义务为基础的,因此,孙辈赡养祖辈的标准不应宽于孙辈父母赡养的标准。
问题二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
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经济支持,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精神、特殊需求同样需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患病陪护、休闲娱乐、经常看望等。
问题三
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在世子女是否就不用再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上一个问题可以得知,子女赡养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虽然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子女的赡养义务法律也并不能完全免除。若子女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赡养,也仅仅是经济供养义务暂时免除,但是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的赡养义务仍需要履行。
问题四
高龄子女可以不赡养自己的父母吗?
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原告起诉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 ,部分子女以自己也是年满60周岁的老人,尚需子女赡养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该种情形并不符合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定情形,仍应当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判决全部子女每月都需向老人支付赡养费至老人去世时止。
所以,不能仅仅以年龄大,自己需要被赡养为由,免除自己的法定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免除赡养义务通常也仅仅是免除经济供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免除情形:
(1)父母对子女实施严重犯罪行为;
(2)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
(3)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综上,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也可能需要承担赡养义务。赡养不仅仅是经济支持,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子女即使无经济负担能力,也要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义务,在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共同承担对老人的赡养。子女年龄大尚需赡养也不能作为推脱对父母赡养义务的理由。
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一般情况下不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也可以主动赡养、照顾家中老人,发扬传统美德,传承优良家风。
本期文章作者
李慧萍
家与家律所 高级合伙人
参与徐汇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项目的纠纷调解
擅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
张阳
家与家律所 实习律师
原标题:《父母去世之后,孙子女需要赡养爷爷奶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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