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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法青年说】文明观影,没营利不等于没侵权,这些法律问题必知!
文明观影
没营收不等于没侵权
这些法律问题必知!
月湖区人民法院
最近
电影《灌篮高手》的热映
让不少人的朋友圈也掀起了
一场怀旧热潮
甚至有网友调侃
再刷会儿朋友圈
就可以把电影看完了
相信很多朋友看电影,都会忍不住打开手机摄像头,“咔嚓”一下发个朋友圈,以此证明自己看了某部电影。其实这个看似随意的动作,有一个专门的称呼:摄屏。
摄屏行为指的是在电影院或电影展览等场所观影时,用相机或手机把银幕上的画面拍下来,或者录音、录影,并公开发表到网络等公共空间。实际上,每个影院都会通过开场动画、电影票根、提示牌等对观众进行提醒,但大多数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个行为的严重性。
事实上
网友对电影进行拍摄录制
发布到朋友圈的行为
可能已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解读来了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同时,在第五十四条中也规定:“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02
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取决于是否营利。值得注意的是,大众对于著作权侵权认识的一个误区是合理使用,也就是对于“不营利就不侵权”的误解。
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情形,以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8种合理使用范围,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不过应当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主要是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程度以及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等方面来判断的。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结论
按照以上制度及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如果网友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布展现给公众,无论该使用为个人目的使用还是商业目的使用,均已经脱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一合理使用前提,若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则会侵犯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此,无论行为人是否营利,其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使著作权人保障其作品经济利益的愿望落空,构成侵权。
供 稿 | 钟天际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文明观影,没营利不等于没侵权,这些法律问题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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