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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购房能力伪造银行流水,男子构成虚假诉讼被罚10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为证明自己具有购房能力,居然伪造银行流水、伪造余额截图。
这样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属于妨害诉讼程序。5月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获悉,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前述当事人鲁某罚款10万元并限期缴纳。
近期,在上海闵行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鲁某为证明自己具备购房能力,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显示为其名下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与此同时,鲁某还提交了显示为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余额截屏(上有该银行电子印章),证明其当前账户余额。
庭审中,主审法官对一笔高额存款长期留在鲁某账户存疑,遂问及证据来源。鲁某陈述,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是在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后,由中国银行向其以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取得,中国建设银行的余额截屏是在手机银行查询后截屏取得。
在明确告知鲁某如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及后果后,主审法官就上述证据的来源反复询问,鲁某仍坚持上述意见,并再次确认上述证据属实。
鲁某伪造的截图 本文图片均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图
鲁某伪造的截图
上海闵行法院依职权至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进行调查核实,经银行工作人员反馈,中国银行并未发送过上述银行流水的电子邮件,银行流水上载明的银行信息等也非出自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也表示余额截图非官方出具,均系伪造。
上海闵行法院认为,鲁某伪造与案件事实认定有关的重要证据并向法院提交,在法院调查核实后,拒不承认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亵渎了司法权威,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庭审现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鲁某罚款10万元并限期缴纳。
鲁某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并维持原决定。
上海闵行法院表示,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法院提醒,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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