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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性骚扰该如何界定?“史航事件”背后的五个焦点问题
编剧史航被指性骚扰事件持续引发关注。多位女性在网上指史航涉嫌性骚扰,史航本人也曾两度回应。澎湃新闻注意到,受此影响,多家文化出版公司宣布与史航终止合作关系。
其中一位指控史航的女性小北(化名)告诉澎湃新闻,她们目的是希望史航道歉,对于后续是否会借助法律来维权,她们正在考虑。
5月5日,澎湃新闻专访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及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梳理“史航被指性骚扰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史航的回应
焦点一:如何定义性骚扰
澎湃新闻注意到,多位女性指控编剧史航曾对自己实施言语和肢体上的性骚扰,比如,史航曾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说过,“忍不住不征求你意见就闻你头发,所以送走你。”什么行为会构成性骚扰?性骚扰应如何界定?
吕孝权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提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有明确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此外,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都作出了与性骚扰相关的规定。
吕孝权介绍,今年3月8日妇女节,人社部、国家卫健委、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规定: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
综上,吕孝权认为,界定性骚扰,从法律层面上说,至少包含三个核心要素:第一违背受害人意愿;第二行为与性内容(性暗示/性要求)有关;第三应当以受害人主观意愿作为判断标准。
“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吕孝权称。
史航放出的聊天记录
焦点二:如何分辨“性骚扰”与“调情”
针对多名女性的指控,5月2日,史航在其个人微博中回应称,“不存在性骚扰”。他的理由为,“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我从不回避自己是俗人,但从不希望将自己与相识女性间有过的‘风流交谈’和‘门内的情调’暴露在公域之下。”
史航的回应在网友中引起讨论。有人认为,这是属于情侣之间两性关系的情趣。另有声音认为,这些对话是在双方权力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发生,不论是否处于亲密关系,应被视为性骚扰。
对此,吕孝权认为,亲密关系中的“调情”与“性骚扰”肯定是有区别的。“双方如果已经建立起了亲密关系,此时男方对女方开涉性方面的玩笑,是否构成性骚扰,取决于女方的态度。如果女方感觉被冒犯,表示出抗拒,甚至明确指出来了,男方依然如故,自然构成对女方的性骚扰。”吕孝权说。
律师张荆表示,调情一般存在于具有某种亲密关系的男女之间,实施一方获得了对方明示或默示的允许。而性骚扰是不经过对方同意,甚至对方在用行为或语言明示或默示(比如回避话题,所答非所问)拒绝的情况下,一方不顾对方的感受而执意为之。性骚扰会令对方感觉到尴尬、难受或羞耻,觉得被冒犯,这与调情有本质的区别。
“区分的标准就是,双方是否建立了亲密关系,一方是否获得了对方的允许。“张荆称。
受害者小默的发声 以上图片均来自微博截图
焦点三:法律维权有哪些难点
吕孝权认为,在职场性骚扰案件中,观念往往成为办案的难点。特别是在熟人作案(尤其是在有或曾有亲密关系的两人之间)时,办案人员很容易先入为主,认为双方自愿的可能性较大,存在观念上的认识误区,事实上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可能只是熟人关系,而不存在恋爱等亲密关系;职场潜规则,性勒索或者性交易,尚未归入严格意义上的强奸犯罪;具体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容易根据“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推定被害人半推半就或者默示同意,进而不作违法犯罪处理。
吕孝权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受害者法律维权存在“五难”,即:报案难(公安机关立案系统中没有独立性骚扰案由,只能立强制猥亵案件,作治安或刑事追究,该证明标准明显比民事侵权的标准高)、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赔偿难(即使胜诉了,民事赔偿方面,受害人获得的也只是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的赔偿,无论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还是对施害者的威慑,都是远远不够的)。
张荆认为,从目前的规定看,明确提到性骚扰的仅限于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节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即行为非常严重,发送有淫秽、侮辱、恐吓的内容,且已达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的程度,才会予以追究行政责任。
焦点四:如何回应“为什么不去报警”之类的苛责声音
张荆表示,长期以来,我们的舆论环境对涉性受害者都有“完美受害人”的期待。似乎只要受害者站出来,就必须能经得起“放大镜”的审视,再或者,受害者似乎被认为天生就要懂得只有专业的法律人士才知道的取证方式。而这些期待恰恰会阻碍受害人站出来追究违法行为,友善、宽容的维权环境才有助于制止那些违法行为。
吕孝权指出,“为什么第一时间不去报警”之类的声音属于典型的归责受害人。“我们在讨论、围观性别暴力案事件的时候,应当秉承的一个基本立场是不要去指责受害者,应当被指责的是骚扰者,应当被惩罚的也是骚扰者。”吕孝权表示,类似声音的存在,说明人们对权力不平等关系下的职场性骚扰的基本认知是缺乏的,我们应当以同理心和换位思考来看待此类问题。
吕孝权称,在性别暴力受害人尚欠缺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情况下,通常Ta们需要独自面对强势的施暴人,其所得与所失可能根本不成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做出隐忍不发、选择私了、告诉后撤回告诉、坚定维权四种选择中的任何一种,我们都应当表示充分的理解、尊重和支持,我们应当反思的是如何尽快构建起系统性的社会支持资源,用以帮助Ta们第一时间毫无犹豫地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焦点五:如何取证
面对职场性骚扰,由于涉及权力不平等的现实问题,受害者在维权时会面临独自面对强势的施暴人的处境。小北告诉澎湃新闻,她们之所以选择联合发声,就是希望“让我们这些人的创伤能够换回其他女孩子的警醒,好好保护自己的周全。”
若经历职场性骚扰,受害者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周全的情况下也能维权?
吕孝权认为,应该从心态和行动上两个方面入手。从心态上,事发后永远不要责怪自己,改变自己的认知,“这不是我的错。”要坚定而明确地说“不”,要对别人的反应保持适度的理性,同时要给自己信心,“只要我不再害怕了,我就比从前进了一步。”
在行动上,可以选择一种方式讲出来,要及时取证,保留所有相关的证据,最好不要只是孤证。“我一向认为证据是有效法律维权的前提和基础,证据不怕多,就怕少。”
遭遇性骚扰,具体应当如何取证呢?吕孝权说,比如写日记,可以对性骚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进行记录,并且要附有准确的细节,记录说过的话以及做过的事。在平时跟骚扰者接触时根据情况利用录音、录像工具。注意保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带有骚扰信息的电子文档,切忌删除电子信息,可以对相关电子数据(尤其是网上的帖子)进行公证,以免被对方删除。受到身心伤害后,应当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并视具体情况接受相关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医治精神创伤,保留医疗诊断记录。向单位管理者举报投诉后,单位管理者应协助调取相关证据,比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工作相关记录以及协助受害人报警等。及时拨打110报警(尤其是在熟人性骚扰案件中),处警民警应及时勘验现场,采集物证,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检查,调取监控录像,询问相关证人等,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要保存好事发前后的聊天记录、出入事发地的交通记录和监控记录、事后双方的沟通确认、以及事后受害人的求助、投诉、报案、就医记录等,这些都是用来证明性骚扰存在的证据。”吕孝权说。
此外,吕孝权表示,性骚扰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可以及时拨打110报警,要求对骚扰者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同时,受害人可以在掌握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骚扰者(也可以视情况将骚扰者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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