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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了十一天的时间。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刘某与某租赁公司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该公司按刘某要求为其购买车辆,并将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回租给刘某使用,刘某按约定支付租金,并以该车作为抵押物为租金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履行中,刘某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故租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车辆。
甘井子法院红旗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按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刘某送达异议权利告知书,在经过书面审查及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法院认为刘某与租赁公司之间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租赁公司对案涉车辆的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刘某未按期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故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对该车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欠付租金、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讲法
01
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种新型非诉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担保物权人可以经法定程序,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02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优势
更经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费用低,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
更高效——常规诉讼程序从立案、传唤当事人、开庭、做出判决往往需要经历数个月的时间。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仅为30日,无答辩、举证期限,且为一裁终局,程序灵活简便。法院可以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降低诉累。
03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结语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打通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绿色通道”,其特有的程序优势,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更加便捷,而且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实现繁简分流,促进了多元解纷实效提升。该类型案件的首次尝试和高效审结,为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案件繁简分流和多元解纷实践按下了“快进键”。
原标题:《甘井子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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