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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应当树立“悲悯”理念|西楚“宿”法
郑占军 宿迁中院民一庭庭长;
泗洪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挂职)
前不久,在南京中院跟班学习,同该院民一庭贡永红庭长进行了一次促膝长谈,有许多共鸣。特别是谈到作为办理传统民事案件的民一庭法官,应当秉持什么样的审判理念?我们都认为,除了公平公正、依法裁判之外,还应当具有“悲悯”的理念。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传统民事案件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最为密切,在法官看来一个简单甚至不起眼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到一个当事人的一生甚至整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例如,离婚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致残致死案件等等。对于这些案件,我们要树立“悲悯”理念和为民情怀,真正做到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本着对一个个鲜活的人、一个个普通的家庭极端负责的态度去查明事实、化解纠纷,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那么“悲悯”理念的核心要义有哪些?我想起码有以下几点:
一是追求实质正义。对于传统民事案件来说,涉及的当事人大多数是法律知识欠缺的普通百姓,涉及的事大都是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他们追求的往往就是一个“公道”。然而有的时候法律规则是冰冷的,在确保程序正义和规则正义的前提下,我们还应尽可能追求实质正义。民事法官不能完全坐堂问案,机械分配举证责任,简单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一判了之。要通过必要的调查、访谈等等最大限度还原案件真相,同时以温和、人性化的方式多做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劝和促执工作,实质化解纠纷,力促案结事了。
二是注重利益衡平。相当部分的民事案件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法官在规则之内的主观判断、自由裁量会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一个主次责任比较清楚的侵权案件,双方责任比例是二八、三七、还是四六?对于法官来讲都有理可循,但是这10-20%的比例对于当事人来讲则可能是数万乃至数十万的差别,有可能严重影响到他们的生活甚至生存。为此,应当结合案情,从保护弱者、悲天悯人的朴素价值观念出发,最大限度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衡平,尽可能给各方当事人一个都能接受的结果。
三是符合公众认知。对于一个传统民事案件而言,其基本结论应当符合绝大多数社会公众的认知。一份判决拿到马路上给十个老百姓评论,如果有七八个都觉得不合理,那么这个判决的社会效果显然就有问题。法律的渊源,归根到底是道德和社会普遍认知的规则。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还应当符合情理、天理,否则人民群众就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站稳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善于换位思考,追求服判息诉,既解开案件的法结,又解开群众的心结。
四是树立正确导向。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小案件”往往蕴含“大道理”。法官的民事判决,不仅具有对人效力,还具有对世效力。传统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具有社会价值导向意义。在民事审判中树立“悲悯”理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真善美,惩罚假恶丑,对在全社会营造明德向善的氛围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对于具有价值导向意义的典型案件,要做有心人,收案时打标签,审理时多思量,裁判文书勤打磨,判决之后善宣传,让优秀的判决散发出如阳光般的司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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