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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部分海域5月1日12时开始进入伏季休渔期
5月1日12时开始,我国部分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
根据今年3月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休渔海域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休渔作业类型包括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具体安排是: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三)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相关省份渔业主管部门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六)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七)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八)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九)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份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
(十)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十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据微博 @广东发布 消息,2023年,广东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海洋伏季休渔从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共3个半月,广东全省应休渔船23070艘,免休渔船2692艘。
另据 @浙江之声 报道,浙江除钓具作业和特许作业渔船外,全省14200多艘渔船回港休渔。一个星期后,浙江将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虾姑、龙头鱼等8种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
@大连晚报 报道则显示,大连全市1.9万余艘渔船全部进入休渔期管理,海洋资源进行为期4个月的休养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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