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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审到二审期间的收入,法官会怎么分割?
这个问题涉及离婚案件离婚财产分割的时间节点。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判决书生效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审到二审期间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我们看一个山东淄博一个经历过二审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两级法院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案件为女方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其中包括一审到二审期间的工资、公积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在离婚诉讼的一审中互为原、被告,均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而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日,已对外宣示不再享有夫妻的权利、履行夫妻义务,对此后对方的财产也失去了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基础;且生效的一审判决分割财产的时间节点是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二审及再审程序也维持了一审判决内容。
因此,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案件的一审到二审期间的工资、公积金等财产收益已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不再共有的时间节点应该截止到一审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之日。
一审法院对女方要求分割离婚案件的一审到二审期间的工资、公积金等财产性收益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只要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双方就依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公积金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分割一审到二审期间的工资、公积金等收入的诉求。
由此可见,每个法院、每个法官对同一个案件的认定不尽相同,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更能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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