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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2023-04-28 16: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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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扬中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招,进一步助推全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01

钱某某与扬中市某置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扬中市某置业公司与钱某某签订《兼职协议书》一份,约定钱某某兼职为公司提供拓客服务,开展拓客业务的具体时间、地点与劳务方式按公司要求执行。该公司每月向钱某某支付固定报酬5000元。此外,该公司还要求钱某某注册成立广州市南沙区房钱某某-信息服务部,并以该服务部名义与深圳市某销售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合同。钱某某推销房产成功的提成则通过深圳市某销售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至钱某某信息服务部账户。2021年4月,该置业公司要求钱某某至句容开展拓客业务,钱某某因离家较远申请离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等。双方协商未果,钱某某向扬中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扬中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裁定合并审理。

法院裁判

庭审中,该置业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审理,基于四点认定该置业公司与钱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其一,双方签订协议的名称系兼职协议,但该兼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该兼职协议载明,钱某某需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和要求,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劳动,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考核,根据完成情况及合格率核算报酬等。且双方按此内容实际履行。该置业公司与钱某某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具备劳动关系上的人身依附性特征。其二,钱某某对该置业公司经济上具有依赖性。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兼职协议,但钱某某并非从事兼职工作,除8小时工作时间内接待顾客外,还要加班拓展客源,其经济收入完全依赖于该置业公司的工资和销售提成。其三,钱某某以广州市南沙区房钱某某-信息服务部与深圳市某销售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合同,该信息服务部并未给深圳市某销售公司南京分公司提供过任何服务。其四,钱某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均由该置业公司享有。最终,法院支持钱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驳回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利用其优势地位,想方设法通过打法律擦边球,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该置业公司便是以签订兼职协议和让劳动者成立个体工商户,并由第三人向劳动者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支付销售提成的方式来规避用工风险。最终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还原事实真相,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想钻法律漏洞的企业也产生警示作用,敦促企业合法正规经营管理。

02

季某等36人与某辅机厂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季某等36人原系市某辅机厂公司(以下简称辅机厂)职工。2017年8月,辅机厂法定代表人安排该36人至其关联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2019年3月,法院裁定受理了辅机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2021年9月,因重整失败,法院裁定宣告辅机厂破产。2022年,管理人公示了辅机厂职工债权,未对该36人的经济补偿金予以确认。季某等36人对此存有异议,认为其此前一直是辅机厂员工,后因辅机厂法定代表人要求去关联公司上班,且承诺辅机厂其他职工享有的权益(含经济补偿金)他们都能享有。现管理人确认其他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却不确认他们的经济补偿金。36位职工多次与管理人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由于辅机厂已破产,管理人接管到的职工资料并不齐全,且原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导致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经法院主动调查核实,最终确认季某等人原来确系辅机厂职工,后于2017年8月前后陆续被安排至辅机厂关联公司上班。之后,管理人又提出季某等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季某等人提供原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证明仲裁时效已中断。但由于原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无法核实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法院通过走访调查,向辅机厂原办公室主任、关联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最终认定仲裁时效已中断,季某等人的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在法院判决前,管理人最终同意调解,并与上述36位职工进行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了季某等36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债权金额。

典型意义

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僵尸企业”出清工作越来越被重视,企业破产也越来越常态化。但是,破产企业职工问题也越发凸显。不少破产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拖欠的职工工资等问题无法妥善解决,从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辅机厂的破产财产已严重资不抵债,而季某等36位职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高达一百六十余万元,故管理人不敢轻易认可36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将导致其他普通债权人清偿率更低。经法院主动调查取证后,管理人认为调解对普通债权人更有利,故与季某等36位职工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他们主张的部分经济补偿金职工债权。36位职工对法院工作和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职工问题得以解决,也推进了破产案件办理进程。

03

姚某与江苏某太阳能材料公司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一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姚某与江苏某太阳能材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车间生产工作。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公司基本处于半停业状态,继而发生职工欠薪情形。之后,姚某以公司未支付其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至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考虑到涉疫情劳资纠纷不仅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以逐步恢复市场经济,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于是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姚某工资差额及适当的经济补偿金,并表示将积极筹集资金,尽早付清所欠薪资。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陷入暂时性经营困难而引发的劳资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注重释法解疑,坚持依法调解,注重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理性解决纠纷,最终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不仅最大限度保障了疫情期间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标题:《典型案例 | 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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