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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零距离 | 借款当天收取利息,是否构成“砍头息”?
编
者
按
“先全额支付借款
再当天收取利息
是否构成“砍头息”?
什么是“砍头息”?
“砍头息”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民间的一种通俗说法,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未根据合同约定的本金金额支付本金,而是预先扣除部分本金作为利息,以确保利息的收回,而对借款人来说,其实际可支配的本金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但利息又以约定的本金为计算基数。“砍头息”的典型情况是出借人在出借本金时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此种情形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出借人全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又当日或短期内收取利息的情形,那么,此种情形是否构成“砍头息”?
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
情
回
顾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5月1日,陈某向黄某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黄某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了本金50000元。陈某当即通过微信支付了500元利息给黄某,并出具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给黄某收执,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后陈某未能再还本付息,黄某遂诉至南安法院要求解决,请求判令陈某立即偿还本金50000元及自2022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诉讼过程中,陈某对以上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当日交付的500元利息属于“砍头息”,应在出借本金中予以扣除。而黄某则认为其已按约全额交付本金,500元属于首期利息。
法 院 判 决

虽黄某依《借条》的约定向陈某交付了本金50000元,但其在借款当日,又向陈某收取了利息500元,此行为虽不是黄某预先扣除利息后再交付本金,但仍剥夺了陈某对于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系非典型性“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因此,陈某于借款当日交付的利息500元应从本金中扣除,故黄某、陈某之间的借款本金应以49500元计算。
法 官 说 法
一般而言,利息何时支付属于借贷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制扣除部分借款利息或要求借款人当即支付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可使用的资金减少,融资成本变相提高。为此,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立法和司法均加强了对“砍头息”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出借人虽足额交付了本金,但在借款当日又收取利息,时间间隔短,对借款人而言,此种还款方式与预扣利息并无实质区别,使得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属于非典型性“砍头息”情形,本质上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应予以否定性评价。
供稿丨庄慧虹 尤松松编辑丨林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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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法零距离 | 借款当天收取利息,是否构成“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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