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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法院提醒:切莫酒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据世界卫生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有一半以上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为彻底杜绝酒后驾驶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正式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醉酒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常见的两种情形: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情节恶劣。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在道路上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2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朋友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滦州市田疃-大闫营1公里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73mg/100ml。
公诉机关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以危险驾驶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各位驾驶员要深刻认识到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要从思想上树立安全意识,从行动上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和危险驾驶行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严守交通法规。
原标题:《滦州法院提醒:切莫酒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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