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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野兔也犯罪?这位村民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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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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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法律意识淡薄
闲暇时捕捉野兔满足食欲
在捕捉4只野兔后
公安机关找到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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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是成都市蒲江县一位地道的本地村民,本就没什么兴趣爱好的他,平日里就在自家农田里干干农活。平时在做农活的时候,就时常可以看见有野兔出没在农田,曹磊想着闲来没事时,偶尔打几只野兔吃岂不是真香!
于是,某一天曹磊干完农活后,闲来无事忽然回想起山间田里的野兔,心想正好很久没吃过兔肉了,去镇上超市买路程远、还花钱,不如买点设备打野味吃,简直是一本万利。
一天,曹磊在农田里看到了几只野兔,曹磊便丢下手中的农活,回家拿出捕兔器材,利用电网陷阱电死3只野兔。这次打野兔的事没有被人发现,曹磊暗自窃喜,更是肆无忌惮。几天后,他再次用电网捕捉了1只野兔。曹磊饱餐一顿后,觉得自己真是太聪明了,没花钱就吃上了香喷喷的美味野兔肉。正当曹磊抹着嘴,吐着骨头,规划着下次捕兔行动时,公安机关却找上了门。
民警:你是曹磊吗?
曹磊:我是,你们找我什么事?
民警:我们得到线索,你用电网捕捉野兔,有这事吗?
曹磊:嗯……
2022年7月6日,经司法鉴定,曹磊捕杀的四只兔子为草兔,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地野生动物。检察机关在在接到线索后,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发现曹磊非法狩猎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为曹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猎捕陆地野生动物草兔,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于是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起诉,追究曹磊的刑事责任,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曹磊承担起因非法猎捕,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
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曹磊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这个时候曹磊才后悔,然而已经来不及了。【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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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曾雪刚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助理 李国灿
Q
为什么本案中的曹磊打了几只野兔就触犯刑法了?
A:野兔是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命令禁止猎捕。在我国一共生活有9种野兔:东北兔、东北黑兔、华南兔、草兔、高原兔、塔里木兔、云南兔、海南兔以及雪兔。其中,全身白白的雪兔最为特别,目前数量很少,属于濒危物种,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Q
案例中,曹磊使用禁用工具“电网”狩猎野兔4只,其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Q
如果抓“灰兔”,不抓“白兔”,就不违法了吗?
A:我们平时在野外常见的“灰兔”,其实大多数是草兔,草兔虽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也是名列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范畴内。虽然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两回事,但也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起来的。
Q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什么呢?
A: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位公民的应尽义务。自《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后,打几只常见的鸟、抓几只青蛙等等就不再是小问题,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打猎一定要三思,现在很多动物都是被保护的野生动物,轻则处罚,重则入刑。
原标题:《打野兔也犯罪?这位村民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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