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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以个人名义公开募捐拟被禁止,承诺捐款未履行将被起诉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施行,这是本市第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政府规章。法规实施短短两年半后,市民政局即启动修订工作。目前来看,修改稿与“规定”内容相差非常大,几乎鲜有相同条款。
修改稿首次提出,捐赠人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时,应当明确履行时限;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修改稿还首次明确,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时承诺的慈善捐款,应当在举办活动前签订相关捐赠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捐赠的具体比例或金额以及履行时限;活动举办者对外宣传时,宣传内容要和协议约定相符;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代表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修改稿还首次就“个人求助”制订相关内容,市民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修改稿同时明确,“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但是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修改稿还规定,市政府设立“首都慈善奖”,表彰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各区可以结合实际设立相应奖项,鼓励慈善行为。此外,将志愿服务行为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以培育青少年树立现代慈善理念。
修改稿在市民政局官网原文刊发,市民在8月19日前均可提出意见。
晨报释疑
“慈善第一令”为何这么快修订?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于2013年9月24日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着“北京慈善第一令”的称号,算一算至今实施不到5年,为何这么快就要进行修订呢?
市民政局有关人员指出,“规定”其实早在2016年7月起就已启动修订工作,距离新法施行不过两年半的时间。虽然这是本市第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政府规章,但与当年9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北京慈善事业发展形势存在诸多不相适应,亟待修订完善。
市民政局慈善工作处处长杨莉萍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慈善法》太创新了,很多内容都是我们原有的法规、政策没有覆盖到的。”她介绍说,以互联网募捐为例,北京的地方法规之前是没有规定的,在条例修订的时候,肯定会对网络募捐进行规定。
此外,在媒体或者公开场合,有些企业总爱一激动就夸下海口承诺捐多少万,但最后一算账,善款根本不到位。针对这一开“空头支票”的问题,现行“规定”并未有任何涉及。修改稿则根据《慈善法》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此举可有效杜绝“捐赠秀”,确保捐赠的款物第一时间到位。
(原题为《以个人名义公开募捐拟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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