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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法院:劳动报酬索要难 法院调解纾民困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同一天调解并当庭履行两起案件,为劳动者孟某某、陈某挽回经济损失近万元,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赢得了劳动者的肯定与赞许。
孟某某系一名音乐教师,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孟某某在某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担任钢琴老师、视唱乐理老师及合唱指挥排练老师,工作期间与该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孟某某每月工资不足千元。孟某某认为自己在该公司收入过低,且工资常常无法按时发放,于是在被欠付三个月工资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申请离职。离职后,为索要劳动报酬,孟某某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孟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因受疫情影响而收入降低,双方在沟通中出现争执。法官及时稳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立足双方提供的证据,耐心向他们释法明理,指出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及时定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孟某某支付了工资。
另一名劳动者陈某于2022年5月至11月在某科技公司工作,该科技公司自2022年8月份开始以工作需要为由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加班,2022年11月27日,公司在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情况下通知陈某次日办理离职手续,并承诺加班工资及报销款在12月15日准时发放。然而,陈某办理离职手续后,公司未按期发放加班工资及报销款,陈某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称报销款已发放完毕,加班工资则表示部分认可。主审法官了解案情后,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向陈某及公司析案释法,晓之以理,耐心主持调解。最终,陈某与公司达成调解意见,公司当庭向陈某履行完毕。
案件虽小,民心甚重。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亦将“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写入了2023年工作建议中。金凤法院将继续推动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纾民困、解民忧,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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