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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蒙冤企业家获无罪:被关11年,拟申请国家赔偿逾20亿
甘肃农民企业家赵守帅被判合同诈骗罪申诉案有了最新进展。2018年7月24日,河南省新乡中院经重审后下达判决——赵守帅及甘肃省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无罪。
这起1999年由新乡中院审理的旧案,曾让赵守帅入狱11年。而他始终坚称自己无罪,不断申诉。
2018年1月,“赵守帅合同诈骗案”被最高检公布为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的典型案例。
据《检察日报》报道,赵守帅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新乡中院重审判决显示,法院认定,新证据尚能证明案发时赵守帅及以其为法人的农牧公司资产可以保证履约,故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赵守帅表示,他将申请国家赔偿,除人身自由赔偿金358601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万元外,其已经初步核算了农牧公司的损失,“还准备申请赔偿单位停产、停业损失21.6亿”。
赵守帅和他的农牧公司重审被判无罪。 受访者供图遭跨省抓捕后被错关11年,重审获无罪
1999年1月15日,29岁的赵守帅忽然被河南警方刑拘,自老家甘肃带往河南羁押。直到2010年7月,刑满释放的赵守帅才终于回到家乡。
2002年4月,新乡中院一审判决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原一审判决称,农牧公司在1997 里先后向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简称“新乡一拖”)订购各种型号拖拉机142台,但收到货后,仍有76万余元货款未向拖拉机厂付款。
原一审判决认为,农牧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赵守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当年和河南、山东的很多厂商都有合作,年销售额上千万,为什么要故意拖欠他70多万?当时只是在价格上产生了一些纠纷。”赵守帅不断向检察机关逐级申诉,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让该案迎来了转机。
2016年9月,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高院抗诉,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次年3月,河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新乡中院重审。
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包括: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
原一审认定,农牧公司与新乡一拖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资产被抵押、同时还欠有银行贷款。而河南省检察院复查时发现,农牧公司的贷款时间并非案发同期,而且案发时农牧公司还拥有多套固定资产,包括1019.64平米的办公楼、面积3528平米的土地等,均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这是一起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而引发的错案。”今年4月12日,该案重审开庭,赵守帅的两名辩护人当庭表示,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应“扩大”到刑事手段。
这次开庭,是赵守帅时隔16年再次来到新乡中院,他详细地向法庭回忆了当年的生意往来,他说“恳请法官严格区别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我和农牧公司没有犯罪”。
2018年7月24日上午,河南新乡中院经重审后下达判决——赵守帅无罪;农牧公司无罪。
重审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农牧公司及其法人赵守帅在与拖拉机厂签订、履行合同中,主体资格真实,意思真实,没有采取诈骗手段;在与拖拉机厂经济往来中给付了大部分货款,且同期向其它企业支付货款达八百余万元,有实际的履约能力;无法认定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拖拉机厂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也没有在收到拖拉机厂所供货物或者销售后携款逃匿的行为;农牧公司因资金紧张,虽存在不能按约付款的违约行为,但能向对方说明情况和作出保证;原有证明农牧公司和赵守帅无履约能力,认定公司资产已抵押的判决后已被撤销,新证据证明农行永昌支行诉农牧公司的贷款,已基本结清;新证据尚能证明案发时其资产可以保证履约,故此,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赵守帅表示,接下来他将申请国家赔偿,除人身自由赔偿金358601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万元外,其已经初步核算了原审被告单位农牧公司的损失,“还准备申请赔偿单位停产、停业损失21.6亿”。
在押期间巨额财产被错判给农行,至今难要回
“我现在就想抓紧创业,把失去的时间追回来。”赵守帅说,“这个案子,把我最好时间都耽误了。”
被抓那一年,赵守帅29岁。现在,他已经49岁了。
赵守帅本是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上世纪90年代末,他是当地鼎鼎有名的农民企业家,人送外号“赵半城”。那时,他经营的农牧公司在县城中心占地一千多平米,还另有一处三千多平米的农机商贸城。
直至该起错案发生,赵守帅在失去自由的同时,还失去了一笔巨额资产。
1999年4月,在赵守帅被河南警方带走三个月后,金昌中院下达一份民事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1997年间,农行永昌支行给农牧公司办理了10张承兑汇票,金额共计30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之日,农牧公司应该向银行交付足额票款,但农牧公司却分文未交。
金昌中院最终判决,农牧公司偿付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9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99600元,合计3519600元。
同时,金昌中院还称,农牧公司曾在1998年及1999年间,将1019.64平米的办公楼及19套住宅楼抵押给永昌支行。法院认为,农牧公司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分文未交属明显违约,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永昌支行可行使抵押权,从拍卖房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001年6月,金昌中院裁定,永昌公司1019.64平米的办公楼、18套楼房、12间车库、18间小房归永昌支行所有,抵顶上述债务。
事实上,这起债务纠纷案开庭时,赵守帅并不知情。当时,他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被河南警方带走了。2012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就此案向甘肃高院提起抗诉。甘肃省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缺席裁判”。
其后,该案由兰州中院再审。
兰州中院再审查明,农行永昌支行在办理了300万承兑汇票后,又在1997年至1998年间以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的方式从农牧公司账户上划转了298万,至此农牧公司的欠款只剩下2万。
2013年12月,兰州中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农牧公司支付永昌支行逾期贷款本金2万及逾期贷款利息4850元。
其后,永昌支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被甘肃省高院驳回。
至此,农牧公司所“欠”292万的“债务”不复存在。赵守帅紧接着向兰州市中院申请返还涉案房产。
2014 年7月,兰州中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永昌支行向农牧公司返还房产——即农牧公司抵顶“债务”的1019.64平米的办公楼、18套楼房、12间车库、18间小房。
今年3月,兰州中院开始着手新一轮的执行。6月,兰州中院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鉴定、评估。评估结果显示,1019.64平米的办公楼的市场价值为10434995元;18套楼房中的14套住宅的市场价值为3553165元;12间车库、18间小房的市场价值合计为1171784元。总额超过1500万元。
但该评估并未“变现”,赵守帅至今仍未能要回分文。
事实上,近4年来,赵守帅与农行多次交涉,双方不断拉锯,然直到今日,返还并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来,赵守帅也曾多次向主办法院提交过申请书,请求法院将永昌支行列为“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但法院一直未有动作。
7月24日,澎湃新闻就此执行案件采访了兰州中院,其宣传部门工作人员表示,6月份涉案房产评估结果出来后,永昌支行与赵守帅双方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目前双方已经交换了异议书,还需进一步协商。同时,兰州中院正在准备对永昌支行进行“限高”,并将于下周约谈永昌支行方面,如其仍不积极执行返还,将把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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