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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开“斗气车”酿惨案?结果来了......
拥堵的城市里,较劲、别车等“路怒”行为让极少部分机动车成为斗气逞能、无理耍横的工具。“路怒者”在操控汽车的过程中发泄负面情绪,酿成惨案的事件时有发生。
冲动几分钟
后悔一辈子
开车上路最忌意气用事
如果因为一点不满
就开“斗气车”“路怒车”
不仅危害自己
更直接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可有些驾驶人“路怒症”发作的时候
根本控制不住自己
#1
基本案情
时值上班早高峰时,老刘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到某路口等红绿灯时,因其认为小方驾驶的车辆起步太慢,为此按喇叭示意对方,后超车并故意点刹车离开。
不甘示弱的小方开车追上老刘,他想要借道超过老刘的车。老刘见此情景开车加速压制小方。恰在此时,小陈驾驶的车辆从对向车道相向开过来,借道行驶的小方想要开车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时,老刘却踩了一脚刹车不让小方的车并道。
此刻,小方向左打了方向盘,其车与小陈驾驶的车辆正面相撞。这场车祸造成小方当场死亡,小方车内的 2 人及小陈受伤,两车受损严重。
#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发生在早高峰时间段,老刘应当认识到其高度危险驾驶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为了发泄一时之愤,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发生,其行为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行为表现。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本案中,老刘系一时情绪爆发实施的行为,量刑时与恶意蓄谋危害公共安全有所区别。鉴于老刘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其全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老刘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3
以案释法
安全驾驶是每个汽车司机的责任和义务。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泄愤斗气,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无视,最终害人害己,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
不少车主认为,追尾交通事故都是后车全责,但事实并非如此!前车在溜车、压线行驶、恶意加塞、故意急刹车等情况下被追尾的,要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甚至是全责。另外,开“斗气车”发生事故不仅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甚至情况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开“斗气车”这样的行为关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从拘役到死刑量刑差异很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交通肇事罪最高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最高处拘役六个月。
温
馨
提
示
开车不激动
激动不开车
“路怒”开车没有赢家
开车斗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请勿将自己和他人
置于危险之中
文明守法出行
换来更多理解与包容
安全与畅通
为了保障行车安全
小徒建议您开车时做到以下事项:
1.提前出行。提前安排出行时间和行车路线,错开早晚高峰、规避拥堵路线,不为“路怒”制造条件
2.依法解纷。遇他人“路怒”,情况紧急时可通过报警等合法、合理方式处置,千万不要以怒制怒。
原标题:《普法专栏|开“斗气车”酿惨案?结果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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