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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法 |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典型案件
劳动争议
巴州区人民法院
前 言
劳动者入职后发生工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无法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01
案情回顾
李某经人介绍到四川某设备公司从事板材加工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6月12日,李某在工作中,因工友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右手拇指受伤。李某受伤后,四川某设备公司以其与李某口头达成承揽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对李某进行赔偿。
李某遂向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裁决:确认李某与四川某设备公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四川某设备公司不服,遂向巴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02
法院审理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四川某设备公司双方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李某从事在该公司范围内的工作,李某的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均由该公司进行安排和管理,并领取了报酬。虽然李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有关权利义务,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缺少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四川某设备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四川某设备公司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设备公司认为其将生产预制板承包给了李某,但未提供书面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某与四川某设备公司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判决驳回四川某设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提示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在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初步举证证明确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收集证据,如考勤表、花名册、工作证等,采取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稿:江北法庭
原标题:《法官讲法 |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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