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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知识论视域中的阐释论问题

2023-04-25 18: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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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代人有一代人的知识,知识是人类在长期的物质与文化活动中创造的精神产品。近年来,学界持续专注于当代知识论及其思想脉络、认知科学的知识论基础等研究。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思想增长点在学科交叉融合过程中不断涌现。知识的本性与来源、精神科学的知识生产与确证、阐释与理解的关系等重大基础问题在思想的公共空间中被不断打开。人类知识体系由阐释而建构,知识的真理性与可靠性巩固了对知识的信念,知识的公共性从而决定了阐释的公共性。近日,阐释论和知识论研究领域相关学者就“知识论视域中的阐释论问题”进行了多视角深入交流与对话。现将部分发言摘要刊登,期待有更多专家学者参加到讨论中来。

众所周知,当代知识论立足于自然科学的立场,对自然科学的知识生产与确证做了深入讨论,构建了与精神科学立场完全不同的当代知识论。自然科学生产知识,知识的客观性、真理性、确定性,已被广泛接受。当下面临的困境是,从狄尔泰始,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区别,主要是认知结果和方法上的差异,不同阵营的意见矛盾日益尖锐。以传统认识论的立场看,精神科学的所谓理解和意义,与自然科学的说明与事实差异深刻。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物质世界,自有其本态和规律,科学研究者天然置身于对象之外,人的主观意识无法影响和改变对象。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主观世界,人的主观意识及其生产成果就是对象本身,精神科学活动天然置身其中,直接干涉、影响进而建构对象。自然科学是人对物的认知与说明,力图把握客观物质存在及其运动的普遍规律。精神科学是人对人的认知与把握,张扬主观的尤其是独立意识主体的特殊理解,反对和弃绝普遍性追求。自然科学以事实说明为宗旨,生产具有一般性、必然性意义的知识。精神科学以价值理解为追求,出品仅具特殊性、偶然性意义的理解。如此,精神科学是否生产知识,意即精神科学是否生产与自然科学知识等同,具有客观性、确证性、普遍性意义的知识,成为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此问题可以具象一点的方式,以历史事实为根据,给予如下提问:从东方的孔子、庄子,到西方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以至他们以后的无数思想家,是否生产了可以为后人信念的知识,构建了可靠的精神科学的知识体系,打开了通向更广大真理空间的道路?

还有一个价值论问题。与知识论相区别,价值论主张对现象的认知重在价值。其一般观点是,价值认知是精神科学的主要甚至是根本任务。价值认知和判断取决于主体的需要和偏好。面对同一对象,不同主体作出的不同价值判断,是独立主体的任意选择,绝无如事实认知一般的价值同一。独立个体的价值判断难以确定。如此就有以下问题:事实与价值是不是对立的?事实认知可能为知识,价值认知是否同样可能为知识,或称知识性认知?具象一点的表达,孔子的“仁”学,其中诸多对于人的价值判断是不是知识?如果不是,孔子如何办学,价值系统如何为学子所信念,历代的思想传承如何被后人接受为真?再具体的例证:“三人行必有我师”,是事实或曰“是”,还是价值或曰“应当是”?价值论强调人的主观差异性,个体的偏好及选择决定价值生成与接受。如果所谓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无真假、对错之分,只有价值,而且是价值论者所指称的“当下价值”,既无客观性,亦无普遍性,更无确定性,在人类文明与民族价值观的定位上,价值如何坚持,如何传递?如果价值可以被信任,在生活实践中可以被确证,并可被无限重复,价值预设与结果取得一致,价值可否与知识同位,或可同样视为知识?

答案是确定的,精神科学确实生产知识。如以上所言孔子,其全部思想与学术成果,皆为精神活动产品。这些产品经由后人记述与阐释,成为民族思想史的核心成分,为世代所信念,接受为真,并可重复确证。无论对历史还是对现实而言,孔子的全部伦理思想,首先是知识。这些知识为后人所信任和接受,在生活世界中广泛践行,永无止境地继承和发展下去。与自然科学知识类似,精神科学知识同样具有客观性品格。知识一旦生产,就独立于生产者而客观存在。无论他人如何理解,生产者生产的知识或知识要素自在。精神科学生产的话语,一定诉诸历史,在漫长的历史理性检验中,合理的认知重复出现,可信任为真。精神科学生产的话语,一定诉诸实践,在漫长的思想与物质实践中,人们运用知识指导实践,能够取得与实践者预期一致的实际效果,知识被反复验证为真。精神科学知识及其生产具有确定性品格。知识本身是可以确证的。生产的目的是争取确定性结果。每一个自觉的生产者,都是在认定自己的精神话语为真且优于或高于他人时才发出话语,并努力争取普遍赞成,达及话语的确定性。孔子周游列国,招收弟子,自我认知的确定性由此可证。精神科学的价值论产品,尤其是古往今来的经典产品,从休谟的怀疑主义到尼采的重估一切价值,具备结构知识的诸多要素,当可为知识。

精神科学知识如何生产?阐释是精神科学生产的唯一方式。这是历史可以证明的。近三千年的中国哲学史、思想史,就是对先秦诸子原创性思想的阐释史。西方的哲学史、思想史就是对古希腊时代思想家原创性知识的阐释史。阐释不仅是说明和重述本相,而且要发现和衍生意义。一切思想意识都在理解的基础上阐释于他人,实现并物化自己。通过语言与文字阐释所思,是知识生产的唯一方式。阐释的核心特质是公共性。阐释者主动进入公共空间,自觉运用理性,将有关认知对象的私人理解,公开阐明于他人,取得多方回应,在对话与论辩中争取共识,生产公共理性可能接受的知识。

精神科学知识如何确证?自然科学知识是可重复、可证实的。哥白尼的天文学理论可为客观现象所证明。譬如日月蚀的预测,即时见与不见,立刻证实或证伪理论的正确性。精神科学知识则不同。譬如伦理道德的善恶劝诫,不是即时可以确证的,而且不同时代的标准不同。关于伦理道德的知识不断演进变化,那么可重复、可确证如何实现?这就突显了公共理性的作用。公共理性既是知识生产的前提,也是衡量和确定知识真与价值的标准。有公共理性的引领和规范,阐释才可能生成和实现;为公共理性所接受和承认,阐释才可能有效并产出知识。公共理性对知识的检验是一个过程。阐释的结果需要长时间、大范围的理性检验。唯有经过历史与现实检验,反复出现,在生活世界生成实际效果的阐释,才可以上升为知识。知识论没有涉及上述问题。知识论难以解决精神科学的知识生产及其确证性与普遍性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可靠性就失去根据。相对主义、虚无主义,以至神秘主义、谶纬之学,都可以精神科学的名义大行其道。这正是以后现代名义张显的人类理性退步。

如此,在知识论、价值论之后,应该有阐释论。阐释论的基本目的,是以人类精神生产的实践为基点,解决精神科学生产知识,如何生产知识,精神科学知识的可靠性、合理性、确证性等基础性、原点性问题,为精神科学及其知识生产立法。当然,阐释论还要解决有关阐释学的基本结构问题,诸如阐释的本质、目的、动力、路径、方法、检验标准等,提出一系列具有当代阐释学基本特征的概念、范畴、命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阐释学完备体系。更重要的是,以阐释活动为中心,解决精神科学的生产方式及其成果的知识化问题,为精神科学知识生产与系统合成找到确定可靠的路径,提升精神生产的科学化水平,保证精神科学真正为科学。阐释论可能突破事实与价值、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对立,具有更高、更完备的人类认识与实践品格。

(附注:在前一段时期思考与讨论的基础上,我提出了一个很浅以至很粗的提纲,目前只有九条。很明显,必须在深入研讨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增加更多的内容。请教了以陈嘉明先生为代表的知识论专家,发言讨论记录发表在这里,以期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阐释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教授)

张江教授《阐释论(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的基本构想是把阐释学与知识论结合起来。这样的思路很有创意,走出了一条阐释学研究的新路子。我曾说过,现在我们只有哲学史家,没有哲学家。这听起来虽然绝对了些,但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学者们普遍缺少创造性,多习惯于做介绍性工作,因而具有自己独立的思想系统且能为大家所承认的学者确实很少。

阐释学的遗留问题

从哲学史上说,阐释学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包括文本的诠释,如《圣经》、史学文本的解读;方法论的阐释学,如狄尔泰所论究的“精神科学如何可能”;哲学阐释学,伽达默尔反对局限于方法论层面,力图将阐释学提升到哲学层面。他们各自形成了一套阐释学话语,但与英美的知识论却没有什么交集。就英美的分析的知识论来说,它形成了自己的基于经验知识分析的知识论系统。就这两个系统而言,它们都面临着一些需要阐释的共同问题,如知识的性质、要素、如何获得“真”的结果,以及如何进行确证,等等。

阐释学留下的一个问题或者说一个未决之处在于,既然将意义看作可以不断理解与阐释的,那么其“真理”性何在呢?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一书,反对将阐释学局限在方法论的范围内,而将它的思想原则视为一种真理。但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在他的书中却找不到对什么是真理、如何获得真理的论述。

张江教授试图把阐释学与知识论结合起来,其中包含的一个主张是精神科学知识具有真理性。这是很值得论究的工作。在他的“提纲”中,如下提法就是一个结合的例证:“意识主体以公共理性的普遍认知与约束为起点,生产超越公共理性束缚的独立意见,以合理自洽的证明,交付公共理性检验。检验为真者,进阶为知识,引领人类理性不断进步。”这里既有阐释学的东西(如“生产超越公共理性束缚的独立意见”),又有知识论的要素(如“检验为真者,进阶为知识”)。

阐释本来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传统,大家所熟知的“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说法,就体现了这一点。但可惜的是,以往只有阐释的实践,却未能上升为理论。张江教授提出的阐释论,可看作对这个传统问题作出现代解答的努力。

阐释论的创新性

由于“提纲”的基本目的是寻求将阐释学与知识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阐释论,因此面临的根本问题是:主观性的阐释如何与客观性的知识结合起来;或者说,主观性的阐释如何达到客观性与真?这在理论上无疑是很大的挑战。总的来说,“提纲”提出了一个创造性的框架,并且作者此前已在一些论文中进行了论述。这里,我觉得这一框架中具有突出创新性的观点可归结如下。

一是主张“精神科学知识是客观性知识”,并力图解释它如何能够如此,这表现在“知识一经生产,自然脱离生产主体,以客观化形式独立存在于人类主体意识之外”(提纲3)。这样的解释很有新意,又不乏合理性。因为即使是精神科学知识,在它被主体生产出来之后,就独立于主体,类似于波普尔意义上的“世界3”形态的思想客体。

二是力图说明精神科学知识如何能够是“真”的问题。“提纲”的解释是“诉诸历史,在整体的历史进程中,合理的知识重复出现,可信任为真”。将这段话与上面的“独立意见”的生产,以及“检验为真者,进阶为知识”联系起来,不难发现其中包含着精神科学知识从作为“独立意见”,到“检验”与“信任为真”,再到“进阶为知识”三个阶段。这与知识论上谈论的意见、信念、知识三个环节不谋而合。

三是与此相关,提出了精神科学的知识生产与公共空间、公共理性的关系,认为“精神科学的知识生产在公共空间中展开”,它以“公共理性的普遍认知与约束为起点”,以公共理性的检验为终点,由公共理性来检验其真假。这就为上述的精神科学知识何以是客观的、真的,以及如何从独立意见、信任为真到进阶为知识的主张,开辟了一条论证的思路,即通过公共空间、公共理性的检验来达成。这就对“意见”如何进阶为“知识”给出了自己的解释。这与康德不同的是,后者是以主观理由与客观理由的充分与否,作为三种认知形态的判断标准。此外,“提纲”还提出了“合理的知识重复出现,可信任为真”,这就进一步提出了“信任”或者说“相信”的根据问题,并将它建立在合理知识的“重复出现”的基础上。这也是很有新意的说法,可成为一家之言。

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作为研讨,我想就“提纲”如何进一步达到自洽性,提出如下几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或者说看法。

提纲1认为,“自然科学以有效方法解决精神科学问题”。这一方法是什么,是阐释方法吗?如果是,阐释方法如何是自然科学的有效方法?如果不是,这一方法又是什么,它与阐释方法是什么关系?如果说“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一体化已为定势”(提纲1),那么这种一体化应当也包括方法上的一体化。假如是这样,那么更应当回答这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的问题。

提纲2认为,“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并非对立”。方法论的阐释学将它们看作是对立的,至少是有明显区别的。自然科学把握的是事实,精神科学把握的是意义。如果将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看作并非对立的,那么它们的共同点在哪里?

“精神科学知识,分类为事实性知识和价值性知识。精神认知活动可分为事实认证与价值认证。”这涉及的是精神科学的对象问题。精神科学的事实性知识指的是何种“事实”,是“文史哲”之类的文本,还是也包括经济学、社会学之类的可经验事实?此外,精神科学知识又是如何进行事实认证的?如果说这类知识的阐释是通过“信其为真”的方式来进行的,那么这与事实认证的提法是否自洽?

提纲5提出,“阐释是精神科学生产的唯一方式”。是否如此?这至少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描述”的方法?胡塞尔、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三者的哲学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都声称自己使用的是“描述”的方法,其目的都是表明自己的哲学是客观的。

提纲8说,“精神科学知识提炼凝集于公共理性集束下的多元认知。精神科学知识为人类提供合理信念。最终由人类精神和物质实践检验为真”。这里的问题是,“多元认知”如何被检验为一元的真?此外,精神科学知识“最终由人类精神和物质实践检验为真”的提法,与“合理的知识重复出现,可信任为真”的提法是否可以自洽?如果可以通过物质实践来检验,似乎也就无需通过“信任”来接受。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

在研读张江教授的《阐释论(提纲)》(以下简称《提纲》),并阅读了他关于阐释学的10多篇论文后,笔者认为张江教授对强制阐释的批评可谓切中当今学界阐释实践的时弊,关于中国阐释学建构的建议可谓高屋建瓴,而他有关把阐释学与知识论结合起来的设想,既富有原创性又很有现实意义。

在《提纲》中,张江教授主张,无正当约束的阐释必然会产生相对主义、神秘主义,甚至虚无主义。因此,合理的阐释要为当代公共理性所规引,并强调语境在精神科学知识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对此,笔者完全赞同。对《提纲》中其他众多真知灼见,笔者不再一一评介,下面按《提纲》的顺序,仅对有不同意见或需要更进一步说明之处作择要述评。

基于阐释论与知识论的差异,张江教授认为,精神科学知识与自然科学知识是并列的。然而,在他看来,这两种科学知识的生产,都需要运用理性(尤其是公共理性),都以追求确定性为目标;再加上他主张“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并非对立”以及“从本体论到方法论,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一体化已为定势”,那么,阐释论能否阐释自然科学知识呢?这种把自然科学知识和精神科学知识统一起来的设想,或许可以作为更宏大的理论愿景去追求。

张江教授认为,知识种类有更确定、更可信以及更正确的不同。他说:“知识生成过程中,独立的生产者,生产自认相比较他人而言,更确定、更可信的知识”,并说“对同一现象的不同认知,是确定生产者自我确信,其认知与判断比他人更正确”。笔者赞同张江教授对知识所作的程度化理解,在《知识是绝对的,还是有程度的?》(《哲学研究》2022年第6期)一文中,笔者反对传统主流的绝对主义知识论者所主张的知识没有程度之分,只有“知”与“不知”的二值判断,并用“六何”知识的程度性、“知道”日常使用的示例以及性质论证和构成(即真、确证和相信)论证,为知识的程度主义提供了辩护。依据知识程度主义,对知识确定性的追求也应作程度化理解,而且这种理解随着语境的变化可能发生变化,其中最佳的评判标准是公共理性。

张江教授一方面认为,“知识生成过程中,独立的生产者,生产自认相比较他人而言,更确定、更可信的知识”,另一方面又认为“意识主体以公共理性的普遍认知与约束为起点,生产……独立意见,以合理自洽的证明,交付公共理性检验”。那么,如何把经由个体直觉获得的知识,与经由公共理性获得的知识统一起来呢?笔者认为,鉴于任何科学都以“追求真理,避免错误”为目标,以及专家共同体所具有的认知优势,因此,在不断的反思平衡过程中,个体的知识判断要由大众的知识来修正,而大众的知识则要由专家的知识来修正。

张江教授认为,精神科学知识“最终由人类精神和物质实践检验为真”。笔者认为,对于真假的检验,把人类精神与物质实践并列起来不太好。通常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由实践检验的理论有时也可以作为“检验”真理的手段。鉴于理性尤其是公共理性在精神科学知识生产与检验中的重要作用,是否可以考虑用广义实践(包括科学实践或客观实践、理论实践或思想实践)来代替人类精神和物质实践?

张江教授认为,“精神科学知识的确定,由知识产出与衍生的确定语境决定”,并主张“精神科学知识的确定性由语境决定”。张江教授认为精神科学知识由语境决定,笔者亦深以为然。强调语境在知识归赋(即对某个命题是否为知识的肯定判断)中的重要作用,是当代主流知识论中的语境主义知识论的核心观点,也是笔者20多年来一直认可与宣传的主张。语境主义知识论认为,任何知识都是语境的,知识归赋受语境的影响。基于语境主义的知识观,笔者不同意张江教授“转换语境,事实与价值认定不变,为无限语境知识”的观点。笔者认为,由于语境可能多种多样,甚至相互冲突,因此不存在无限语境的知识。张江教授所说的“转换语境,事实与价值认定变化,为有限语境知识”也可能不成立,因为当语境变化了,原来被认为是知识的东西就可能不再是知识了。例如,在存在主义阐释学的阐释中,海德格尔对梵高的“鞋”的阐释会被认为是知识,而在公共阐释学的阐释中,海德格尔的阐释就不再是知识了。阐释的语境是多样的、可变的,因此由阐释语境决定的阐释结论也是多样的、可变的。尽管如此,并不能因此认为阐释没有好坏之分、优劣之别。从这种视角看,笔者同意张江教授所说的“语境的相对性,决定精神科学知识是相对的”。不过,笔者担心有人把语境主义的阐释观看作相对主义的阐释观,把阐释生成的精神科学知识看作相对主义的知识。笔者主张,由于语境决定知识的生产,知识归赋离不开语境,因此语境因素可以看作知识的内在的、必然的因素。语境主义知识论主张命题p在特定的语境下的真值具有绝对性。在语境C1中,如果p是知识,那么在语境C1中,p不仅真的是知识,而且是绝对真的知识。在语境C2中,如果非p是知识,那么在语境C2中,非p不仅真的是知识,而且也是绝对真的知识。因此,语境主义知识论只主张语境不可错论,而不主张放之四海皆准的绝对不可错论,更不会主张相对主义。绝对不可错的知识论主张,在任何语境下,知识的可靠性、确定性不是10%、50%,也不是90%、99%,而是100%的绝对可靠、绝对确定。相对主义知识论则把相对的语境因素看作外在的、偶然的因素,主张任何命题都是真的,没有有缺陷的观点。由于归赋者都是现实生活中的人,都不可避免地被语境化了,由于“所有的语境都是平等的”,会导致评价的语境不敏感性,与语境主义的观点相矛盾,再加上有大量证据表明,语境不会是完全平等的。因此,笔者反对“所有的语境都是平等的”的观点,赞同语境不平等论,提出最佳归赋语境原则。笔者主张在进行知识归赋时,最佳归赋语境下的知识归赋才是最合理、最值得选择的。在阐释时,最佳的阐释主体是在公共空间中运用公共理性的阐释者;最佳的阐释对象是最具阐释意义的对象;最佳的阐释标准是公共理性指导下的阐释共同体所选用的标准。由于语境不平等、有层次,因此阐释的知识也有程度性。当然,说语境之间有层次差异且不平等,并不能因此就说只有最佳的阐释主体、阐释对象和阐释标准才有生存权,其他的都要去除。理由有二:一是,阐释成果的受众是多样的、语境化的,“萝卜白菜各有所爱”;二是,由于时空变换,阐释活动会再语境化,在再语境化的条件下,各种不同的语境地位也可能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张江教授力图把阐释论与知识论结合的构想是可行的,而且对建构阐释学的中国话语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值得大力推进。

(作者系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张江教授长期致力于建构和阐发中国阐释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立场和基本方法,发表了《强制阐释论》和《公共阐释论》等一系列重要文章。最近,张江教授撰写了《阐释论(提纲)》,继续沿着公共阐释论的基本思路,高举公共理性的旗帜,试图阐明知识的公共性本质。在该提纲中,他从知识的生产、属性、目标、检验和语境等方面概要性地表明阐释在知识中的重要作用。他的核心主张是,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同样生产知识,而精神科学生产知识的主要方法是阐释。因此,阐释是精神科学进行知识生产的一种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归根结底,自然科学的探究也是一种人类精神现象,自然科学的知识也需要阐释。鉴于此,阐释与知识有何共性?阐释的标准是什么?合格的阐释者是什么样的?阐释论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知识建构的体系?下面,我们将从个体和共同体角度探讨上述问题,并向张江教授请教。

阐释与知识的共同体维度

张江教授认为,阐释的运行及实现是阐释主体的自觉内省与公共表达。阐释主体以公共理性的普遍认知与约束为起点,生产超越公共理性束缚的独立意见,以合理自洽的证明,交付公共理性检验。检验为真者,进阶为知识,引领人类理性不断进步。精神科学的知识生产,以意识主体的理性运用,对人类一切观念活动及其成果,给予理性考察和认知,产出并衍生可交付历史与实践确证为真的知识,与自然科学并列,共同构建可能无限的人类真理系统。概言之,精神科学知识是公共理性集束下的多元认知。

诚然,阐释是一种公共的理性行为,背后预设了代表公共理性的阐释共同体。张江教授指出,公共性意义本身是个体阐释意义的基础,只有具有公共性,阐释才有可能。个体阐释生成、存在的可能和基础,是公共性的存在。公共性不仅是个体阐释的基础,而且是个体阐释生成的可能的根据。类似地,知识是一种集体共善。从表面上来看,每一个认知个体都能够通过感知获得知识,如罗素(B. Russell)的亲知。然而,正如不存在真正的私人语言一样,也不存在真正纯粹的亲知。不管多么的私人,每一个知识都是认知共同体的集体产物,需要符合人类知识的公共标准。塞拉斯(W. Sellars)曾精辟地断言,在描述一个认识到的片段或状态时,我们是在把它们置于理由的逻辑空间之中。理由空间是我们集体创造的意义空间,是每一个认知主体共同参与的阐释空间。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知识都是集体创造和认定的产物,是集体阐释的结果。这就是他著名的所予神话批判的内核。从共同体角度来看,阐释的过程就是知识生产和证成的过程。

总之,阐释和知识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存在孤立的阐释者和认知者。每一个认知者都是一个阐释者。每一个认知者把自身的经验带入整个共同体,做出自己独特的阐释并接受其他认知者的检验,形成新的经验并用于新的认知实践,如此往复循环。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认知者自身的认知得到了不断提升,而且也丰富了整个共同体的内涵。

认识与阐释的规范维度

既然每一个认知者都是一个阐释者,认知与阐释的规范也应该是同一的。通常,我们说阐释的目标是追寻意义,而认知的目标是追求真理。在阐释学语境下,意义与真理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海德格尔(M. Heidegger)把真理视为解蔽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揭示存在意义的过程。伽达默尔(H. Gadamer)把阐释当成是一种追求真理和意义的方法。对他来说,阐释学的根本问题是:真理和意义是如何传达的?在这个意义上,德里达(J. Derrida)把阐释学视为一种意义和真理的形而上学。

当然,应该对这里的“真理”概念作宽泛的理解。在当代英美知识论中,真理概念较为狭隘,主要是指信念的真。不过,它对真理的解释保持开放的态度,可以意指与事实相符,也可以指信念之间的融贯,抑或信念的规范要求。但归根结底,真理这个概念的发明是为了标识关于世界的真实信息。在这一点上,阐释论和知识论应该没有分歧。威廉姆斯(B. Williams)认为,真理具有两个美德:准确和真诚。第一个美德指向真理的世界或真实维度,而第二个美德则指向真理的人际或社会维度。作为一个信息提供者,他首先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就会误导听众,进而导致不可预估的实践后果。例如,你告诉你的同伴一个错误的打猎地点,把他引向一片充满危险的森林,很可能会导致他的死亡。不仅如此,作为一个信息分享者,他还要尽可能取得同伴的信任,让他们能够接受自己的信息。因此,必须保持真诚,让自己成为一个值得信任的人。这一点在证言知识(testimonial knowledge)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阐释者和认知者的探询维度

要全面揭示真理的上述维度,我们必须回归阐释者和认知者所处的共同体。那么,阐释者和认知者在共同体中是什么角色呢?或者更准确地说,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一个合格的阐释者和认知者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张江教授认为阐释者应该具备阐释自觉。所谓阐释自觉,指的是主体性意识在阐释活动中的自觉运用。阐释主体坚持独立的主体身份和清醒的理性自觉,深刻把握阐释的公共规律,满足并超越公共期望,以真理性阐释为目标,实现阐释的实践价值。阐释自觉主要包括四个维度:主体自觉、理性自觉、公共自觉和真理自觉。这些很好地刻画了阐释者的积极面向,但一个可能的疑虑在于,公共自觉与真理自觉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张江教授自己也承认公共理性不是真理标准。阐释的有效性以公共理性接受为界。真理是有效的,而有效的未必是真理。公共理性当然具有知识论意义的真理性期待,但这种期待以对事物认知的长期有效性为前提,并由人类物质和精神实践检验为真,才可能变为现实。因此,公共阐释的有效期待就是当下理性阐释的经常性期待,满足这个期待,是公共阐释的首要的、基础性的目标。

在笔者看来,这些观点表明两点:第一,阐释者与认知者不是合二为一的,甚至有时是冲突的;第二,阐释论和知识论的关系是外在的,而非内在的,阐释并没有受到知识或真理的真正约束。鉴于此,我认为应该从探询(inquiry)的角度来审视阐释者和认知者在共同体中的角色。探询是皮尔士(C.S. Peirce)哲学的核心。皮尔士把它刻画为一种努力消除自身疑惑并达到信念状态的活动。也就是说,探询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以信念为目标的活动,一种“刨根究底式”的真理探索活动。探询者既是一个认知者又是一个阐释者:一方面,他必须以真理为目标,而不是以公共期待为目标,如此才能是一个合格的认知者;另一方面,他也必须理解和回应公共期待,共同参与公共理性的形成,如此才是一个合格的阐释者。总之,阐释者和认知者统一于探询者。探询者的这两种角色并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同一过程的不同面向。没有阐释就没有真正的理解,没有真正的理解就没有真正的认识。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我们从共同体和探询角度阐明了阐释论是一种知识建构的体系。具体来说,它包含如下几方面内涵:首先,知识是一种共同体的共善。没有一个认知者是孤立存在的,也不存在孤立的知识。每一个认知者都是以自身经验为取向参与共同体的意义建构,学会从认可他人和激发他人的角度把自己看作真正具有自我意识的存在。在这种建构中,阐释是不可或缺的。其次,认知共同体的目标不仅仅是求真,而且是追求理智繁荣(intellectual flourishing)。阐释只能是整体的、公共的。一切阐释都是公共阐释。公共阐释包含有时彼此冲突的多元要素。人类是否应该无止境地探索原子弹的技术?是否应该无止境地探索基因改造技术?在这些方面,我们应该站在共同体繁荣的角度适可而止。最后,知识是探询的产物。每一个共同体成员都是一个探询者。在我们看来,哈贝马斯(J. Habermas)的交往者实际上是一个探询者。阐释的核心意义主要是通过协商对共识的语境加以明确。在交往行为中,参与者之间彼此形成共识,对世界以及他们与世界的关系做出有效的评估。这种协商和评估的过程就是探询的过程,也是阐释和认识的过程。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哲学系)

为了批判后现代主义文学理论对原始文本的脱离,张江教授提出了强制阐释论,倡导回到文本本身而不是进行过度阐释。近几年,张江教授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公共阐释论,认为“阐释是公共空间中的相互理解与交流,而非私人空间的个体理解与自言”。阐释作为一种公共活动,也要有自觉,即阐释不只是制造话语或者宣扬某种意识形态,而是要“以真理性阐释为目标,实现阐释的事件价值”。这种将阐释看作公共的认识论活动的观点,与近些年兴起的社会知识论不谋而合。

社会知识论(social epistemology)同样是应对后现代思潮而产生的领域。后现代思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打碎宏大叙事,而宏大叙事的一个表现就是追求真理,因此要对真理的追求进行解构,认为追求真理实际上是纯粹的社会过程。支持这一思潮的史蒂文·富勒(Steve Fuller)认为我们的确应该革新传统认识论,考察知识的社会过程。不过,不应该用传统的哲学思辨来分析这一过程,而是应该设计和评价知识的生产体制。他由此开创了社会学的社会认识论。以埃尔文·戈德曼(Alvin Goldman)为代表的知识论哲学家则认为,传统认识论(知识论)的确忽略了知识的社会维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论应该放弃对真理的追求,也不意味着传统的哲学分析无法帮助理解知识的社会维度。为此,他倡导分析哲学的社会认识论。由于分析哲学的社会认识论沿袭了传统知识论的问题和方法,因此我们可以将之称为社会知识论。

可以看到,社会知识论在精神与目标上与阐释论非常一致,即都反对后现代思潮,认为认识论应该是求真,并且强调认识论的社会过程。在《公共阐释论》中,张江教授着重讨论了阐释空间的基本特征,认为要实现公共阐释求真的实践目标,其发生的社会公共空间应该具有自由、平等、宽容、公共约束和追求共识的特征。这从宏观上勾勒了如何实现求真目标的一般特征和原则。社会知识论为了实现求真的目标,也同样重视认识主体在认识的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原则。不过,与张江教授从一般、宏观的层次进行探讨不同,社会知识论从微观层次来探讨社会认识论的具体行为规范。我认为,这可以进一步补充公共阐释论,进而为求真的公共阐释提供具体的实践规范。下面,我将根据戈德曼在其代表作《社会世界中的知识》对论辩原则的探讨来介绍作为阐释的论辩应该如何做,才能最有效地推进知识的增殖,也就是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知识。

在介绍论辩的原则之前,先来澄清什么是论辩。首先,论辩不是争论。争论只是重复自己的观点,并不会给出合理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自己的观点是值得对方接受的。其次,论辩也不是辩论。辩论是一种结构化的、以论证为手段,追求胜过意见不同方的社会活动。一场辩论通常有一个明确的话题,对这个话题有不同的观点支持方,有一个协调主持人,不同观点的支持方(通常是对立的双方)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对话,在程序和规则内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并反驳不同的观点。辩论的目标是赢得对手,而不是求真。论辩是求真的。由此,戈德曼认为,如果说者是在向听者进行论辩,那么,说者相信所说的结论;说者相信所说的每一个前提;说者确证地相信所说的每一个前提;说者所说的前提共同为结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说者期望听者能够通过他的论证获得特定的知识。可以看到,论辩才能推进求真的目标,也就是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知识。争论由于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无法让听者获得确证的信念;辩论并非以求真为目的,只关注输赢,不问真假。论辩分为独白论辩和对话论辩。独白论辩是指一方单向地向另一方论辩某一观点的活动;对话论辩是两个及以上的认识主体相互论辩的活动。下面,我们将分别探讨这两种论辩为了实现知识增殖应当遵守的原则。

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进行论辩时,首先,向对方论辩的观点应该是对方不知道的。如果对方已经知道这一观点,论辩并不会让对方获得任何新的信息,因此并不会实现知识增殖。当然,越少听众知道,知识增殖得越多。其次,论辩中的所有前提对于听众中的一些人来说应该是可信的。如果听者并不相信这些前提,自然也就不会认为这些前提支持说者论辩的观点。此外,说者不仅仅要说明这些前提是什么,并且要尽可能清楚地说明前提之间、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便于让听者能够理解这些前提是如何支持结论的,进而确证地相信这一观点。不过,不同于严格的哲学论证,论辩应该采取对听者友好的方式,让听者可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确证地相信这个结论。如果听者要确证地相信说者论辩的信念,听者需要有不会削弱或者否决说者所支持论证的理由,否则,听者并不会因此确证地相信说者所论辩的结论,因此也就不会获得知识。

独白论辩预设知识是从说者到听者的单向流动。然而,在现实社会认知过程中,论辩往往是听者与说者之间互动的双向活动。在对话论辩中,听者不仅仅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更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承担推进社会求真责任的认识主体。要想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的增殖,听者与说者互动的对话论辩同样需要遵循一些具体的实践原则。例如,当听者拥有会削弱或者否决说者所论辩观点的信念时,听者不应只是拒绝接受说者的观点,还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告知说者自己掌握的削弱或者否决理由,让说者改变自己原来的信念,从而让社会在求真上做得更好。这时候,我们会说,听者在批判地回应说者的论辩。

一般来说,听者有三种挑战说者论辩的方式:其一,呈现原论辩前提的一个否决因素;其二,否认原论辩中的前提;其三,否认原论辩中前提与结论之间关系的逻辑强度或者逻辑关系。只要一个批判遵循论辩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在求真上就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说,只有听者确证地相信说者的原论辩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存在问题,他的挑战对于求真才是有意义的。当然,听者批判性地挑战说者的论辩的前提是准确地理解说者的论证。也就是说,听者能够正确重构说者的论证。对说者论辩的挑战应该与说者的论辩直接相关。如果听者没有准确理解说者的论证,反驳说者没提到的前提,或者将说者的结论转移到别的观点上,抑或错误反驳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显然不利于求真。

对话论辩考虑的是实际情境中的社会认知活动,因此在听者挑战说者的反驳,说者回应听者的反驳时,由于时间是有限的,所以应该遵循效率原则。也就是说,听者不需要挑战说者论辩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只需择选其中主要的问题进行挑战就行。反过来,说者也不需要回应听者的所有挑战,只需择选最主要的挑战进行回应就行。当说者决定接受听者的挑战,根据知识增殖的原则,说者不仅要改变自己原来的信念,还需要及时公开收回自己原来的论证,否则会让其他听者无法追踪论辩的轨迹,从而不利于知识的增殖。

以上非常简要地介绍了为了实现社会认知过程中知识的增殖,论辩应该遵循的原则。可以看到,社会知识论中的知识增殖原则与公共阐释论的追求目标是一致的,并且给出了微观、具体层次的论辩实践规则,可以帮助公共阐释在社会公共空间中具体实现,进而推动社会求真。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原标题:《专题 | 知识论视域中的阐释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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