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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4100万国家赔偿,在叩问正义的价值
这个天文数字的国家赔偿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此案的定罪和翻案过程相当曲折,历时近20年,经过2次死缓判决,最高法一次调卷审查、一次指定再审,整整3代律师为之奔走。20年的冤案更是长到足以毁了一个人的一生,李锦莲的确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
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都由《国家赔偿法》做出了较严格的限制,比如,侵害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就是“按天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一天的冤案赔偿金,即,284.74元(按今年两高调整的标准)。按此计算,李锦莲冤案的人身自由赔偿部分应该是200万左右,而不是他要求的1000万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申请,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做直接限制,之前的案例标准恐怕难以满足李锦莲的请求。
应该看到,近年中国司法改革进入快车道,清理存量冤案力度空前,从陈满的23年冤案,到今年吉林高法改判的刘忠林25年冤案,再到这次李锦莲的近20年冤案。这些积累了20年左右的冤案平反,也必然带来高额的国家赔偿申请。比如,之前刘忠林向吉林省高法申请了166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而这次李锦莲申请了4100万元。
怎么通过国家赔偿制度实现“正义恢复”,补偿当事人被夺走的人生,体现司法机关的诚意?这非常考验司法智慧。
首先,不能将这些申请天价国家赔偿的冤案当事人“污名化”,动辄扣上“狮子大开口”的帽子。这些人在蒙冤20年之后,仍然愿意申请国家赔偿,将自己的诉求在法律渠道内表达,本身就代表了对中国法治的信任。司法机关要对得起这份沉甸甸的信任。
其次,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冤案赔偿实施的“坐牢=上班”的标准,固然很简便,但很可能没有完全覆盖到公民的真实损失。这在之前很多冤案赔偿时都广受诟病。立法机关能否在充分吸纳民意之后,适时进行修订?从1980年代的《国家赔偿法》的横空出世,再到2010年的精神赔偿进入《国家赔偿法》,每一次改变都堪称中国法治的里程碑。
第三,在法律没有修订之前,对于刘忠林、李锦莲这些长达20年的冤案,还应用足既有司法政策,通过提高精神损害的标准,来最大限度地挽回那些被冤案夺走的人生。
冤案受难者的千万级的国家赔偿申请,目前尚难得到法律的全面支持,但是,人的尊严和国家司法公信是无价的,这是全社会的共识。应该让法定赔偿标准逐渐真实反映中国人的尊严和公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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