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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系列漫画(三) 预防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12月8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要防止有些资本野蛮生长,要反垄断、反暴利、反天价、反恶意炒作、反不正当竞争,要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22年8月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开始施行。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的施行,将扩大对垄断行为的规制范围,剑指各行业特别是平台经济中头部企业的垄断行为,反映出其鲜明的时代特色。该法既着眼于规范市场头部企业的运行,以实现头部企业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保障市场经济安全稳定发展,又对腰部、尾部等中小企业给予充分关注和保护,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孵化、存活和成长,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优良的生存空间,为市场的良性竞争保驾护航,将进一步助力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
今天,法哥将带大家通过几组漫画一起来学习最新《反垄断法》,希望广大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通过对新法的学习,助力营造出“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垄断市场行为一
一些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同行”,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对产品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内容进行统一,达成垄断协议,做出垄断相关市场的行为,破坏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影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有效发挥,损害消费者利益。
法哥普法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市场行为二
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他们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处于市场优势地位,能影响市场发展动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会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损害消费者利益。
法哥普法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市场行为三
一些行政机关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比如给外地经营者设置价格、收费标准、补贴政策等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样使经营者之间不具备同等的竞争条件,妨碍了商品自由流通。
法哥普法
《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垄断市场行为四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股权、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本身并不违法,但不当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会不利于相关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从而对市场竞争造成阻碍或损害,所以经营者集中应按规定申报。
法哥普法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法哥提醒
以上是比较典型的垄断市场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希望广大企业能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垄断地位,以及对垄断地位的滥用。呼吁广大企业携手维护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 | 系列漫画(三) 预防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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