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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鉴” | 争当文明“驶”者,不做违法“醉”人
酒驾、醉驾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本应做带头尊崇法律的标杆
但仍有部分人员心存侥幸
饮酒后开车上路
冲破党纪国法
最终受到法律和纪律惩处
甚至身陷囹圄
……
为切实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督促引导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文明驾驶,4月17日,泰宁法院对一起公职人员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全县90余名党员干部旁听庭审,“沉浸式”接受警示教育。
简要案情
被告人吴某系泰宁县某单位公职人员。2023年1月21日晚,吴某在位于泰宁县杉城镇某小区的曹某家里吃饭喝酒。20时许,吴某驾驶车牌号为闽G***4的二轮摩托车,沿左圣路往泰宁县公安局方向行驶,行驶至泰宁县左圣路老电力公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案发时吴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99mg/100ml。
法院审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吴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观摩庭审后,参加旁听的党员干部表示思想触动很大,纷纷表示要从案件中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模范遵守党纪法规,自觉抵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养成文明驾驶良好习惯,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带头树立好、维护好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良好形象。
“酒驾”与“醉驾”的区分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即“酒驾”;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即“醉驾”。
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
“酒驾”“醉驾”将面临什么?
“酒驾”处分:
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醉驾”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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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作为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更应当严于律己,加强自我约束,争当文明“驶”者,不做违法“醉”人!
原标题:《醉驾“案鉴” | 争当文明“驶”者,不做违法“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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