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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沙法院新规试行:微信QQ聊天记录也可作举证关键证据
7月18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互联网电子数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这意味着在民商事诉讼中,广东法院系统首次出台规程来对电子证据包括微信、QQ 聊天记录等作了详尽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占电子数据证据65%
在18日上午,南沙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互联网电子数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围绕互联网电子证据概念、类型、举证程序、要求和认证规则等作了详尽规定。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表示,电子证据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原件”“文书”等证据概念,相应地,一些传统证据规则如果不与时俱进、加以发展,反而会影响电子数据被采纳为证据,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南沙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介绍,目前南沙法院受理涉电子证据的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标的额逐年上升。
目前南沙法院受理涉电子证据的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标的额逐年上升。2015年和2016年南沙法院的商事案件涉及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数量为39件和44件,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约5%;2017年此类案件数量为101件;2018年上半年此类案件数量为98件。
而在合同类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占比例更高,达到21%。案件数量增长态势明显。
在涉案标的金额方面,2015 年和2016年涉及电子证据案件标的金额分别为1056万元和1483万元,2017年为6803万元,2018年上半年为1216万元,排除2017年有个别案件标的额巨大的因素,整体标的额逐年上升。
而电子证据的互联网化特征明显,类型多样,主要为微信、QQ、电子邮件、支付宝和短信。其中微信占比最大,占所有涉及电子数据证据案件数量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各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
此外,随着银行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信贷业务,电子合同开始成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形式,南沙法院预计今后与银行相关的金融类纠纷中涉及此类证据的数量会大幅增长。
“从审判实践来看,目前南沙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采用率超过一半以上。”孙皓说。
对微信证据应证明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由于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中微信相关电子证据案件数量占了绝大部分,《规程》对于涉及微信的举证要求作出详细列举。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首先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最后要求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
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典型案例
员工应聘入职公司以“已有人选”为由反悔
邮箱、微信记录成为原告要求赔偿的关键证据
在7月18日上午,南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涉电子数据证据案件,新快报记者旁听了此案。
一家成立不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向社会招聘风控管理岗位人员。该公司在招聘网站找到李某的简历,双方经过直接面谈沟通,并通过公司的律师审核资料后,该公司确定李某担任被告公司风控总监一职,试用期工资2.5万元/月,转正工资以原告试用期表现,在2.8万-3万元/月之间确定,入职时间暂定今年6月20日。
随后,该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邀请李某加入公司工作微信群,并向全体员工介绍新员工,表示对李某加入的欢迎。
李某按照要求办理完离职手续、无犯罪证明、个人征信查询、个人社保证明后,于5月21日通知公司6月11日可以入职。
可没想到的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在6月10日晚发微信告知李某,该职位已经有人选了,不需要来上班了,并将李某从员工微信群移除。
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工资损失、劳务费等42427元。但该公司认为,入职通知是员工个人发送,不能代表公司,除此之外,李某从未在公司入职过,即公司未与其建立劳动或者劳务关系,认为原告的主张损失无依据。
“在进工作群后,卢某还叫我改过一份合同。”在此案中,邮箱、微信记录成为关键证据。法庭举证环节,原告李某向法庭展示了QQ邮箱的入职通知书,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在刚进群人力资源介绍了她,在修改完卢某安排的修改合同工作后,卢某还特意发了红包。她认为公司在录用她后,在正式入职前才反悔,造成其经济损失,为此才起诉。
(原题为《微信QQ记录可成为举证关键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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