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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持有的股票和基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个离婚案件中涉及男方婚前的股票和基金,这部分投资理财产品及婚后收益,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怎么认定呢?杭州婚姻财产律师根据这个案件帮大家梳理一下。
男方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炒股,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52万元,婚后男方时常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85.6万元;
女方婚前买了19万元基金,因基金收益不大,女方婚后一直没有动过基金,婚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1.3万元。
对于婚前股票和基金,法院一般会这么认定:
男方婚前炒股本金52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85.6万元,其投资收益部分33.6作为婚后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女方婚前购买基金1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没有操作过,离婚时账面余额21.3万元,扣除本金后,3.3万元收益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认定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是股票和基金的差别,而是婚后是否付出实时间、精力,是否有买进卖出操作的问题,是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的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怎么区分收益为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
二者的区别是,收益过程是否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也就说,是否有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如果财产增值有人为因素控制,那么就是投资收益,如果只是纯粹的外在市场原因造成的,那么就是自然增值。
我们再回来看本案。男方婚前购买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断买进和卖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时间和精力,增值收益属于主动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而女方婚前购买的基金,婚后没有进行过任何操作,其账面收益部分属于被动增值,应认定为自然增值,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李晓娟律师提醒您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没有操作”不包括将婚前购买的股票抛出的行为。因为将股票抛售后变现,不属于投资或者经营性行为,仅仅是改变了财产的形式,不应影响财产的性质。
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涉及的股票账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取款的情况,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对于这种情况怎么认定是婚前还是婚后收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将婚前购买股票的本金从离婚时股票的市值中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双方结婚当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该部分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院民一庭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李律师也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
离婚案件涉及婚前财产婚后收益问题,建议联系专业婚姻律师帮您处理,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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