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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分享|砍了几颗树,怎就构成了故意损坏财物罪?

2018-07-18 13: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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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村民问:“砍了林木为什么判处的罪名没有涉及到“林木”呢?比如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同样是砍伐林木,有的是盗伐林木罪,有的是滥伐林木罪,还有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怪不怪啊?让我们跟检察官一起来学法:

山上林木是否想砍就能砍?

No,No,No!

那自家的林木是否能想怎么砍就怎么砍?

当然也是不能随随便便可以砍伐的。

砍伐林木也要讲规矩,不是想砍就能砍,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就砍伐林木,有可能带来牢狱之灾。

这不,梅列检察院办理的两个案件中,几名村民因擅自砍伐树木而被判了刑,究竟什么原因呢?请看:

案情回顾1

 2017年7月,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和黄某戊、黄某己六人合伙承租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新街村乾头峡果林地。为种植桔子树,需将该果林地劈草开荒,2017年7月12日至7月14日,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与黄某甲雇佣的工人余某某负责将乾头峡果林地劈草开荒,在未取得新街村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先林地上生长的林木砍伐。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达47.6568立方米。他们为了种植果树,原本以为承包了果树林了,果树林子里的东西都可以随意规划开发,结果触犯刑律。

案情回顾2

被告人江某某欲在梅列区列西村镇层窠山场开通林业便道、种植茶籽树,修建水坝泄洪道,在未取得列西村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底、2017年7月分两处将原先林地上生长的林木砍伐。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46.758立方米。

为了开通林业便道、种植茶籽树,修建水坝泄洪道,原本以为不就几颗路边树吗?砍伐未批,结果触犯刑律。值得我们深思了。

那么问题来了,有的村民认为他们应该涉嫌滥伐林木罪,为什么判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呢?请听检察君分析:

如何认定罪名问题,黄某甲、乙、丙、丁和江某某等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是:(1)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项亦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二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所有的各种财物。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行为人本单位所有或者行为人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果擅自采伐其他单位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则不构成此罪。

本案中,黄某甲、乙、丙、丁和江某某所砍伐毁坏的林木,既不是他们所在单位、集体所有的林木,也不是其本人所有的林木,而是其他单位、集体所有的财物(林木),即是其他村的林木。他们的行为侵犯了该单位、集体的林木的所有权,且毁坏该单位、集体的林木的价值已达数额较大,主观上亦明知不是其所在单位、集体所有的和其个人所有的林木而故意擅自到该单位、集体的林地进行砍毁。其砍伐林木目的,是方便种植果树、茶籽树,并非占有林木的意思。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而是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征,应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到上述两个案例,梅列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如下:

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为劈草开荒种植桔子树,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毁坏他人林木,立木蓄积47.6568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审理2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为开通林业便道、种植茶籽树、修建水坝泄洪道,违反森林法律规定,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毁坏他人林木,立木蓄积46.758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江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通过这两个判例,各位看官,明白了砍伐林木也有可能不涉及有“林”字的罪名了吧?

生态检察君提示:

砍伐林木前一定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管是自留山的林木还是购买他人的林木,在砍伐前一定要先到有关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且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后果相当严重,轻则罚款,严重要坐牢的!

文案:吴春华

编辑:辛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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