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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仿真枪重审后无期改判七年半,再次上诉求判“无罪”
在经历了两次一审后,36岁的达明磊再次上诉,请求福建高院改判其无罪。
4年前,湖南长沙人达明磊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警方抓获。2015年底,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达明磊犯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达明磊不服该判提出上诉,其后,福建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年6月13日,泉州中院重审判决,罪名仍认定为“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刑期改判为7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
其后,达明磊再次上诉,请求福建高院改判其无罪,并在上诉书中对全案13支涉案仿真枪的鉴定结果提出质疑。
重审判决:向台湾卖家订购13支仿真枪,均鉴定为枪支
达明磊案另有两名被告人,钟山鹰、陈荣。法院认定两人帮助主犯达明磊转运过涉案仿真枪,系从犯。
泉州中院于2018年6月13日下达的重审判决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达明磊通过电话以及网络聊天软件先后向台湾卖家“陈夫人”(以下简称“台湾卖家”)订购13支仿真枪及弹夹等配件,后这13支仿真枪均被鉴定为枪支。
发货时,仿真枪会经由厦门、福州两地转运。
其具体过程为,达明磊通过支付宝或者现金存款的方式向台湾卖家提供的账户付款。到款后发货时,台湾卖家为逃避海关监管,将仿真枪及配件藏匿于饮水机箱体内。其先将订购的仿真枪及配件发至厦门给钟山鹰,钟山鹰再委托陈荣从福州转发至长沙给达明磊。
法院查明,钟山鹰、陈荣自2013年11月起直至案发,在明知达明磊委托转发的来自台湾的货物为仿真枪,仍为达明磊其中走私进境的12支仿真枪进行转运。
转运前后共有3趟,涉案仿真枪包括:2013年7月,达明磊订购的一支仿真C36长枪;2013年12月,达明磊订购的10支仿M4A1长枪及弹夹等配件,其陆续支付货款共计五、六万元;2014年7月初,达明磊订购的一支银色M1911短枪、一支M4A1长枪及弹夹等配件,陆续支付货款共计72500元。
判决书显示,达明磊对此供述称,其是一名军事爱好者,想收藏一些仿真枪,但是在大陆枪支管制严格,持有仿真枪不合法,买不到好的仿真枪,台湾生产出来的质量比较好,所以就从台湾买一些收藏,顺便进一些配件来自己使用。
最终,泉州中院经重审后,第二次下达一审判决:达明磊犯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枪追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钟山鹰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零3天,并处罚金1万元。陈荣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零25天,并处罚金1万元。
原审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再次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该案首次一审判决是在2015年12月21日。
其时,泉州中院认定达明磊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山鹰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荣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此三名被告人均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福建高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达明磊上诉的理由是:原判认定其走私枪支入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也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2016年10月29日,福建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达明磊、钟山鹰、陈荣犯走私武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泉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6月13日,该案重审宣判后,三人罪名认定虽未变更,但量刑上均有减轻,主犯达明磊的刑期由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6个月。
判决书显示,泉州中院经重审后认为,本案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小、系个人爱好购买、收藏、玩耍,无存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情况及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涉及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3月30日),综合案情,可不认定被告人达明磊、钟山鹰、陈荣走私武器罪情节特别严重,及不认定达明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
达明磊对此次重审判决结果仍不服,2018年6月23日,其再次向福建高院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上诉书显示,达明磊提出,庭审时其辩护人申请对全案仿真枪重审鉴定,但未获准许,本案标的物是否为武器或枪支事实存疑。
达明磊上诉称,其因协助海关人员办案,现场见证了本案仿真枪鉴定过程,亲见鉴定机关鉴定时使用了超高压气体测试。达明磊质疑道,此测试结果比动能可能会明显大于其使用市面上常规压缩气体所能达到的比动能。
“拿高压气打,玩具枪很容易坏的。”达明磊妻子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早在2015年该案第一次一审开庭时,达明磊的辩护人就提出过重新鉴定涉案仿真枪的申请,但法庭未做回复。
达明磊上诉称,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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