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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喷漆,三年排放废气总量1300余吨,企业如何赔?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2023-04-16 11: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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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丁晓华 上海高院 收录于合集#小案大道理 82 个 #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2023 14 个

某重工企业在室外喷漆

超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造成大气污染

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达1500余万元

某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要求企业赔偿

大气环境如何修复?

法院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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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重工企业对构件进行露天喷漆

超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造成大气污染

厂区周边群众纷纷举报投诉

行政机关亦对其作出数次行政处罚

某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要求某重工企业赔偿环境损害

经鉴定

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达1500余万元

审理中

法院组织开展多轮磋商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

某环保社会组织、某重工企业

和环境监管、财政管理部门

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

约定由某重工企业支付替代性修复费用

用于涉案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和低碳示范创建项目

某环保社会组织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审查核实

环境主管部门已督促某重工企业

完成环保整改

新建涂装车间

改进处理工艺

推广使用新型环保涂料

停止了对大气环境的损害

支付了替代性修复费用

原告为实现环境公益提出的诉讼请求

已经全部实现

故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法官说

一、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大气污染,除已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进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违反上述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本案中,某重工企业对大型钢架构架等进行露天喷漆,三年间违法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总量达1300余吨,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引发了周边群众多年的投诉,数次被行政处罚。

注: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进而引发灰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对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大气环境可以探索替代性修复

大气环境受污染后无法直接修复,但可以探索替代性修复。根据某重工企业露天喷漆油漆用量及产生VOCs含量分析,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鉴定,本案某重工企业应赔偿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150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搭建平台,引入磋商制度,推动某环保社会组织、某重工企业与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约定将某重工企业应当支付的环境损害资金作为替代性修复费用,由区生态环境局收悉后缴入国库帐户;财政局根据申请,在后续3年内安排等额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用于涉案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低碳示范创建项目。

三、保护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是人民共同的生态环境利益所在。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治污减排是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在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企业应当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开展。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等要加强协作,把防治大气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形成环境治理的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点 评

张梓太

复旦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会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我国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逐步确立并完善的两项制度,要旨是确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并对已经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恢复。法官紧紧围绕公共利益,精准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结果的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费用的使用等诸个环节,都体现出了这一理念。

本案的判决将“生态即民生”的理念落到实处,赔偿费用用于涉案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低碳示范区创建项目,通过这两个关乎民生福祉的项目,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逐步提高涉案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法院打造的“公益诉讼磋商协议+财政账户专款专用+专业化环保监督+社会化治理”生态修复模板,实现了生态公益保护、企业绿色发展以及群众满意的“多赢共赢”,展示了司法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上的责任与担当,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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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露天喷漆,三年排放废气总量1300余吨,企业如何赔?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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