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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探索五年,专家建言:让市场传导压力

澎湃新闻记者 刁凡超
2018-07-18 14:4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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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探索五年来已在多地形成良好的实践。

今年4月以来,环境部在查处山西三维、云南罗平锌业等上市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报至证监会,证监会启动联动机制,分别交上市公司属地证监局立案查处,由深交所启动纪律处分程序,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谴责公告,引发资本市场上强烈反响。

“在环境治理过程中,运用行政手段的同时加入资本市场的压力,效果会更好。”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竺效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说。

竺效认为,光靠行政手段从末端惩戒,这种治理方式是有限的,而运用经济手段,调动资本市场,从前端引导企业环境守法有时候比处罚要有用的多。

2013年,原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等四部门印发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探索五年来已在多地形成良好的实践,不过,目前环保信用评价缺乏上位法支撑,信息化保障等方面也存在不足。

澎湃新闻从环境部政策法规处获悉,目前,环境部已会同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开展研究起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条例(草案)》等工作,希望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环保信用边界,依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助力。

让资本市场传导压力

2014年以来,随着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开启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法制的构建,包括新《环保法》的按日计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配套手段的出台,使得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实行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为什么还有企业敢环境违法,“顶风作案”呢?

“如果环境违法企业贷不到款,或者让其无法在证券市场上市,就能大大减少交了罚款继续违法的情况,迫使企业走到守法的道路上来,为法律的执行提供了多元的解决机制。”竺效认为,需要让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传导压力,迫使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我国在2013年已开始探索这种多元治理模式,《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了环保信用评价的主体、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应用。

2015年,原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方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上述“意见”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的5项主要任务和措施,即: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构建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

2016年,原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30个部门,联合签署并发布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对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惩戒措施。

去年近4.5万家企业参与信用评价

竺效认为,环保信用评价手段并不是行政手段的一种辅助,而应与其并重,为企业环境守法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国家政策出台后,各级环保部门也分级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据环境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已经有20个省级环保部门印发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或实施方案,江苏、福建、湖南、四川、广东等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机制;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建立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区域联动机制。

从各级环保部门公布的2017年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来看,被评价的企业共计近4.5万家。

一些省份的环境保护部门,积极探索扩大环保信用评价对象范围,逐步建立覆盖排污企业、环境服务机构的分类评价体系。

例如,广东、重庆、浙江等近10个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也纳入信用评价范围,运用信用手段强化对环境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环保监管方式方法,推动环保部门从过度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转变,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环保监管效能。

竺效认为,这些手段可以形成预防机制结合末端惩戒的多元治理格局,从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实现。

如“老赖般”“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各地环保部门正积极创新生态环境领域联合奖惩机制,今后,环保表现差的企业会像“老赖”一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例如,《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

青海省明确规定,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山东省东营市对环保诚信企业实施优先安排资金支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环保科技项目、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激励措施。

而江苏省环保部门则会同省财政、住建、物价管理等部门,对环境信用差、环境信用极差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

在江苏南通,2015年至2016年,已对200家环保信用差、环保信用极差的企业加征污水处理费400余万元,60多家企业实现提升环保绩效、30多家高污染企业因此停产。

据环境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环境部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已确定了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4大类25小类的联合惩戒措施,将定期汇总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给各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缺少一部完整的企业环境信用规定

客观来看,目前环保信用评价缺乏上位法支撑,信息化保障等方面不足,且主要以联合惩戒措施为主,优惠措施、优惠政策仍在研究制定中,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很多情况都是我们自己在探索,”东部某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由于各省制度设立的情况以及评价方法不尽相同,“目前我们也遇到困难了,正在调整。”

竺效认为,目前的主要问题在于,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企业环境信用法律,目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是强制的,导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本身不完整。

而更重要的是,他认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的作用。“这个评估机制一定要让社会充分参与,发挥社会的力量,才是环境保护的多元共治。”

环境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下一步,环境部将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相关立法工作。目前已会同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开展研究起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条例(草案)》等相关工作。

一方面,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环保信用边界,规定环保信用评价明确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信用分析、应用期限,推动信用评价共享,进而推动跨区域评价结果互认。

另一方面,该草案将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依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压实各联合激励和成绩主体责任,积极推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助力。

    责任编辑:张蓓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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