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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消费要谨慎,逾期还款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
原告某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李某、杨某
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
融资担保公司为李某代办汽车按揭贷款
并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杨某对被告李某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并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李某与某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
签订《分期付款抵押借款合同》
该合同生效后,因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分别于2022年8月19日、2022年8月29日
代被告李某某向银行垫付7195元、100695.44元
被告李某某于2022年8月29日、2022年10月11日
归还原告41000元、3552.5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遂向商城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
为被告李某代偿款63337.94元
截止2023年2月16日利息2993.22元
被告李某于2023年3月至2025年8月
每月1号归还原告1500元
2025年9月起每月归还原告3000元
利息自2023年2月17日起以63337.94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结息还本至还清日止
若被告李某某有一期未按约定归还,
则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
就未清偿代偿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原标题:《超前消费要谨慎,逾期还款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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