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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房,一方出钱装修,离婚时房产属于谁?

2023-04-16 10: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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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把自己婚前房屋出售后,用房屋出售款购买了一套A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自己名下,男方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卖掉A房屋,婚后一起购买的电器也留给了买家,估价一万,包含在房价中。

后,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女方出售A房屋的增值收益。

女方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A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男方与女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故准予双方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A房屋是女方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也就是说,女方婚前房产在婚后转化为货币,然后由货币转化为房产,这些财产形式的多次转化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

女方购买A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女方个人所有;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1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用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前提是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数额可能包括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两个部分,本案中男方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45000元装修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男方一方的婚前财产。

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状况,故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女方应支付男方4万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出上诉,男方坚持认为女方婚后所购房屋及出售房屋的增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晓娟律师说法:

本案中,女方在婚后用婚前房屋出售款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能机械地认为婚后购买的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资金来源和登记。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所以无论是房屋还是转化为货币,都是女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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