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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处罚?
缓刑是给犯罪分子
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但依旧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知悔改
一错再错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王某与其他几位朋友在某KTV饮酒消费,偶遇被害人郝某,因为王某的现任女友曾与郝某有感情纠纷,遂王某对郝某进行言语挑衅,郝某未理睬,随后,王某同行人员对郝某进行挑衅,其中,王某的同行人员先打了郝某头部一拳,郝某朋友被害人徐某见状上前阻拦,被王某等同行人员殴打,后王某用随身携带的瓶装矿泉水砸向郝某,致郝某、徐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郝某、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等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撤销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拘役四个月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依法惩处。
编 辑:夏秋雨
复 核:陈 旭
原标题:《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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