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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走私笔记本电脑案告破,律师:系零关税产品
近日,南京海关缉私局破获一起走私笔记本电脑系列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何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等方式,将从境外采购的笔记本电脑,通过邮递渠道走私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
查扣的涉案货物
海关缉私警察和关员清点涉案货物
海关缉私警察和关员清点涉案货物
南京海关缉私局在江苏镇江、上海等地同步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涉嫌走私进境的全新未拆封进口笔记本电脑359台。经初步查证,该案涉嫌走私笔记本电脑1万余台,预估案值约2.1亿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以上图文来源:海关发布)
对此,走私犯罪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计算机属于“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为0,仅征13%增值税。
2、本案的“伪报贸易方式”系指: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个人自用物品。个人自用物品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强调其非贸易性,与用于国内再次销售的一般贸易货物不同;《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将前者称为“物品”适用行邮税率(进口税),将一般贸易货物称为“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3、笔记本电脑如果是个人物品,其行邮税率是13%,如果作为“一般贸易货物”进口,也是征收13%(增值税),在税率上是没有区别的。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低报价格。
4、本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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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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