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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负大额债务,却无偿转让名下房产?还钱才是正途!
身陷债务
却无偿转移名下房产
还钱才是正途!
老张,最近手头比较紧,先转20万借我过渡下。
好的,兄弟
老张,公司周转不开,有没有50万借我周转周转。
兄弟,我要上一个新项目,还差点资金,你那有没有先借我点。
好,给你转过去了。
老张与大明是多年好友,
出于对朋友的信任,
2011年至2017年间,
老张陆续借给大明190多万元。
大明从一开始的按时付息,逐渐变为断断续续支付,最后多次向老张提出延期还款,并让弟弟小明作为担保人重新签订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大明、小明兄弟却迟迟没有还款。
老张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明偿还尚欠189万元借款及利息,小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随后进入执行阶段。
然而,这几年大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起,基本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随着债务数额不断增加,老张担心自己无法拿回欠款。于是,他四处打听,了解到大明名下原本有一套房产,但在2015年就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产转让给了小明夫妻俩,而小明夫妇似乎没有向大明支付房款。由于老张案件中只有小明本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这套房子作为小明夫妇名下的财产,那么房产就不能全部用来偿还债务,如果房子能回到大明名下,或许能更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债权。
想到这里,老张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大明与小明夫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便后续能够执行该套房产。
诉讼中,大明及小明夫妇众口一词:
这套房产实际是由小明夫妇购买,小明为了规避第二套房较高的房贷利率,请大明出面购买该套房产并享受首套房政策,实际上房产首付款与后续按揭贷款都是由小明夫妇支付。后来政策发生变化,小明夫妇又与大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过户到小明夫妇名下。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过户之时老张对大明享有合法债权,大明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对债权人老张造成损害,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该房产登记于大明名下,具有公示效力,其规避政策的行为不得对抗物权公示公信效力,否则将对社会整体交易秩序产生影响。
一审宣判后,大明、小明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执行法官掌握到上述案件审理情况,趁热打铁,进一步晓以利害,让大明、小明对后续的法律后果有更加清晰的认识。不出几天,大明、小明主动履行了尚欠老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共计330余万元,避免了更耗时费力的析产程序以及房产处置,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与此同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也根据这一新事实,认定老张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关于债权人请求撤销权的基础已经消灭,故改判大明承担老张支出的律师费,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警示
低价转让可撤销,
负债还钱是正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老张对大明享有合法债权,大明明知自己尚欠老张大额借款,仍将名下房产无偿转移登记至小明夫妇名下,显然对债权人老张的债权实现造成极大损害,故老张有权行使撤销权。
对于债务人而言,积极履行债务才是正途!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可由债权人申请撤销,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还将受到罚款、拘留甚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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