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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宣传日】扬起《生物安全法》法治风帆,牢筑国家安全新防线
2023年4月15日是我国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两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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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覆盖范围广,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农业生物安全、生物资源安全、资源环境安全等多领域,与每个人密切相关。生物安全法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2020年10 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自此,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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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法又如何保障生物安全?
一起来看看吧。
科学界定生物安全的内涵要求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明确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生物安全法适用范围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
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全链条防控生物安全风险,包括: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应急制度;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明确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属地责任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1.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处罚
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加大处罚力度
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干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3.明确民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增加域外适用的规定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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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事关人民的健康福祉及社会的长治久安,生物安全法为中国筑起一道生物安全的法治“防火墙”,是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重要里程碑,我们要深入学习生物安全法,让法律制度落地生根。
原标题:《【4•15宣传日】扬起《生物安全法》法治风帆,牢筑国家安全新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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