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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法案例 | 新罗法院:离婚后房产归我,前夫被强制执行却要拍卖我的房产?
离婚后房子归我
欠钱被执行的是我前夫
为什么要拍卖我的房子?
潘某与徐某原是夫妻,后因夫妻关系难以维系于2021年底离婚,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新罗区某处房产归潘某所有,剩余贷款由潘某承担,与徐某无关。2022年1月,徐某被林某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因该借款发生在潘某与徐某婚姻存续期间,诉讼过程中,应林某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案涉房产,案件经一审、二审,判令由徐某偿还林某35万余元。后徐某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林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产进入执行程序,潘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经查明
徐某所欠债务属潘某与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案涉房产系潘某与徐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潘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房产系其个人所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案涉房产应属共同共有。在确认被执行人徐某系案涉房产共有权人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潘某与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发生效力。因案涉房产为共同共有,对该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法院依法可以继续拍卖案涉房产,但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潘某的共有财产份额,以保护潘某的民事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裁定驳回潘某的异议请求。办理该执行异议的谢法官指出: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房产均归一方所有,构成了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无偿转让的行为,客观上使得债务人可供偿还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财产数额降低,导致其无力清偿其所欠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大部分案涉房产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法院依法可以继续拍卖案涉房产,但在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拍卖时,只能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标题:《岩法案例 | 新罗法院:离婚后房产归我,前夫被强制执行却要拍卖我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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