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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购买改装枪均违法,专家:治理须强化网络交易管理

韩丹东/法制日报
2018-07-16 10:17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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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购买改装枪违法。

对话动机

近来,改装枪频频出现在一些恶性案件中。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存在大量买卖改装枪零件及改装枪支的教程。围绕改装枪的一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法律界人士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郑 宁

法学博士、北京律师      吴旭梦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杨雨桐

制造销售购买改装枪违法

记者:我们调查发现,在网上有一些关于改装枪的销售商家。关于改装枪有何认定标准?购买和销售改装枪是否违法? 

吴旭梦: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厘清“改装枪”的性质,“改装枪”和“仿真枪”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在于,前者的外在形状多种多样,有用水枪改装、有用射钉枪改装、有用猎枪改装等,总之,“改装枪”的前身就是各种各样的非公务用枪;“仿真枪”主要是指在外形上仿造一些名枪制作的玩具枪,包括手枪、步枪和冲锋枪等,外形上与真枪极为相似,只是子弹采用钢珠或橡胶制的BB弹。相联系之处在于,不管是“仿真枪”还是“改装枪”,它们都不是公务用枪,但都具有枪的射击和伤害功能,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称的枪支,即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当然,如果仅仅是玩具枪,其动力不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不能扩大解释为这里的枪支。反之即可视为枪支。

我认为,只要改装枪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说生命安全,那就存在违法行为。这中间涉及制造、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当然,也有一些卖家不改装,而是出售零部件和教程,之后由买家自己改装。其实,这中间都存在违法行为,只要经过改装、能危及到他人人身安全,就涉嫌违法。

首先,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严禁生产制造和销售仿真枪。尽管规定中没有明确说改装枪,但是可以将改装枪统一理解为仿真枪。而改装其实是制造的手段之一,所以说,制造、销售、改装等行为都是属于违反枪支管理法的。判断一种改装枪是否违法,我认为就是以潜在的威胁,即枪的威力或者说危险性是否足以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这是最大的一个判断标准。

郑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枪支管理法所称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各种知觉的各种枪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在改装之前,射钉枪和水枪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枪支,但是如果经过改装之后,符合上述法律的界定,则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发布改装枪教程信息违法

记者:在网上经常会出现一些改装枪的视频教程或者帖子,这种在网上发布、传播改装枪教程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会面临哪些处罚?

吴旭梦:改装枪已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禁止制造和销售的枪支。因此,在网上发布、传播改装枪教程信息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违反本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在网上发布、传播改装枪教程信息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郑宁:非法制造枪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网络上发布、传播改装教程信息可能构成刑法的传授犯罪方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

记者:不法分子利用改装枪伤人事件频繁发生,问题出在哪? 

吴旭梦:我认为,“改装枪伤人”本质上与“菜刀、匕首和铁棒等凶器伤人”没有截然不同的区别,都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改装枪”具有“枪”的功能导致其伤害速度更快、伤害面更广、伤害度更深。所以,改装枪应该受到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至于利用改装枪伤人事件频繁发生的问题出在哪?个人认为在于如何看待改装枪的流通交易以及如何对改装枪进行管控的问题。对于前者,随着QQ、微信、淘宝等网络媒介的兴起,人与人的交流和交易形式发生了彻底改变,从以往“面对面”变成了现在的“线对线”,以至于部分不良卖家为了追逐非法利益而在网上兜售改装枪、仿真枪等违规物品,同时也为部分不良买家为实施犯罪或为好奇好玩提供了购买改装枪的机会。很显然,网络为“改装枪”的流通和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和便利渠道。对于后者,当前相关部门对改装枪的管控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切实有效的措施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只对仿真枪进行规定,对改装枪没有明确规定。当然,两者从某种层面上可以作同一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枪支”也没有作详细的界定,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也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以是否能把所有的仿真枪和改装枪都扩大解释为“枪支”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由于立法不明确,加之法律不可能绝对禁止制造和销售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射钉枪,这就导致了相关部门对改装枪管控上存在脱节与疏漏,所以才致使改装枪无阻碍地流向市场。

郑宁:枪弹无情,危害极大。改装枪伤人事件频发,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在枪支监管领域还存在漏洞,特别对互联网领域销售仿真枪和制造弹药的原材料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在于缺乏对公众进行枪支安全教育,不排除一些人出于好奇心而改装枪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

记者:对于当下在网络上出现的改装枪该如何治理?

吴旭梦:首先要强化网络安全和网上交易管理,要对在网上发布、传播改装枪教程信息和网上销售改装枪的行为进行严格制止和严厉打击,尤其是对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不良商家进行严厉处置。其次,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进一步对改装枪制售的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改,增加涉及改装枪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制售改装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改装枪或仿真枪管理条例,对改装枪或仿真枪的定义、标准、类型以及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最后,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宣传,让人们知晓买卖改装枪的法律后果;加强教育,尤其是对中小学生的教育,让他们认识到改装枪的危害性;加强管控,多部门联合执法与管理,对整个线上和线下的改装枪市场进行严厉整顿与打击。

郑宁:严格执法,对枪支的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等各环节都进行管控;对互联网上出售仿真枪及制造弹药的原材料的商家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传播者;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告诉他们枪支泛滥的危害性;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把违法人员列入黑名单。

(原题为《治理改装枪须强化网络交易管理》)

    责任编辑:卫佳铭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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