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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三版头条刊发槐荫法院案例:老人痛失独子后探望孙子多次被拒
老人痛失独子后探望孙子
多次被拒
槐荫法院:
祖父母“隔代探望权”
符合人伦情理,应支持
▲人民法院报2023年4月11日03版头条
导 读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独老人诉请“隔代探望权”的案件,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老张夫妇对孙子小张的探望权请求。
案情回顾
原告老张夫妇的独子大张与小丽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2月生育一子小张。小张出生后,老张夫妇便一直帮忙抚养照顾孙子小张。2022年3月底,大张因意外事故去世。大张去世后,老张夫妇多次前去探望孙子小张被小丽拒绝。老张夫妇遂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行使对孙子小张的探望权。
法院审理
槐荫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予以禁止。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本案中,自小张出生后,老张夫妇一直协助对其进行抚养照顾,对小张有深厚的感情。这种因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感情不因大张的去世而消失。老张夫妇老年痛失独子乃人生之大不幸,允许其探望孙子,可以抚慰老人的心灵,也能使小张从祖父母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亦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最终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老张夫妇对孙子小张的探望权请求。
判决作出后,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但是,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明确了处理“隔代探望权”等民事纠纷的依据。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并在照顾期间产生了深厚感情,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远离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对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本案依法支持老张夫妇探望孙子小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来 源 | 人民法院报
撰 稿 | 贺晓芳
原标题:《《人民法院报》三版头条刊发槐荫法院案例:老人痛失独子后探望孙子多次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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