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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污蔑执行法官?罚你没商量!

2023-04-10 17: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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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全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

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过程中

一被执行人因辱骂执行干警

被法院依法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黄某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社迳乡某高速路口路段将正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该路段行驶的黄某冬撞倒,造成二人受伤、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事故鉴定,被告黄某华承担主要责任,黄某冬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黄某冬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2021年4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华赔偿原告黄某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8106.27元。

2023年4月4日,执行干警上门督促被执行人黄某华支付赔偿款时,黄某华对执行干警的到来十分不悦,不仅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反而质问法院为何冻结其银行账户,执行干警向黄某华释明法理,黄某华却不屑一顾,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并嚣张地说道:“这是我家,你们不许进来,滚出去。”

此时,黄某华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干警执行公务,但执行干警依旧耐心劝解,对他讲事实说法理,希望他能端正态度,依法履行执行义务。不料,黄某华态度更加恶劣,对着执行干警就破口大骂,出言侮辱、诬蔑执行法官。见此情况,执行干警便以涉嫌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将黄某华带回法院。

黄某华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干警的权益,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鉴于被执行人身体情况不符合拘留条件,法院对被执行人黄某华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一环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司法执行的强劲力量

司法执行工作任重道远

需要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理解

在此提醒广大的诉讼参与人与其他人

切莫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

挑战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否则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尊敬的父老乡亲:

全南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和发展新时代“寻乌经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您对全南县人民法院在廉洁、效率、作风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赣州法院民意受理中心热线0797-8312368。期待您的关注支持,您的“满意”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动力,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满意”的司法服务!

原标题:《辱骂、污蔑执行法官?罚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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