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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司法观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杭州婚姻律师用一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对这个观点加以解释。
一个离婚官司,在法官调解下即将达成调解协议时,女方突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另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
对于这套房产,女方认为男方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由男方按该房屋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
男方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是婚后自己变卖婚前所有的一套房改房并添加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90平方米的商品房供父母居住使用。
法院判决:
男方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购房所支付的款项来源清楚有据,确系其个人婚前财产。
其购置房屋是为了安置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且该房屋购入后确为其父母居住使用,男方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
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收益,该房屋本身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分割。
李晓娟律师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男方的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投资经营行为。
如果属于投资经营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形式变化而致所有权发生变化。一方面,从男方购房的资金来源看,其以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得款项加上从个人婚前存款中拿出的部分款项一起,购置了90平方米的楼房一套,是使用个人婚前财产的行为。从其购置上述房屋的用途看,很明显,男方是为了安置自己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而不是进行投资经营。而且,至双方离婚时,男方名下的该套房屋并未出售,因此没有也不可能取得了什么经营性收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认为婚姻当事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并使之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并因此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将其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观点,明显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的流转。
以上,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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