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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四期: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那些事儿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
但在现实生活中,
邻里之间的利益冲突却可能成为阻碍电梯加装的重要原因。
请看案例!
案件回顾
陈某、卢某等9名原告与被告焦某均系襄阳市樊城区某小区1幢2单元的业主,为改善小区的出行及居住条件,经2单元居住业主签名同意、公示规划设计与施工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了该小区加装电梯的申请。
然而,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时,焦某却以加装电梯会对其采光、通行造成不利影响为由,多次阻扰施工单位施工。经当地社区、派出所等调解无果后,涉案加装电梯工程被迫暂停。无奈之下,陈某、卢某等9名邻居一起将焦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该案中,无论是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户数还是面积均在四分之三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加装电梯的要求。故原告要求加装电梯属对业主权利的行使,合法有据。其次,该小区加装电梯的方案已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增设电梯工程合法合规。
本案属于邻里之间权益的冲突,根据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两权相利取其重原则,焦某应当对这项民生工程有合理的容忍义务,不得妨碍正常的安装电梯工程。
同栋的问题解决啦,那我们再来讲一个同栋的低层住户没有反对,隔壁栋的邻居却跳出来反对的案例。
案件回顾
B栋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A栋业主认为没装电梯前,他们可以把车开到A栋楼门口,方便购买大件生活用品、老人出行等。增设电梯后通行宽度较窄,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日常通行及安全疏散等。
法院判决
B栋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增设电梯,且已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于法有据。A栋业主主张B栋增设电梯严重影响消防安全、严重阻碍安全疏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普法时间
1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和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0]801号)规定
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幢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梯不仅是重要的民心工程,也是大力破解小区“老小旧远”和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加梯工程的合法合规推进也是社区共治的重要表现。
你了解了吗?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四期: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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