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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给了对方,但对方扔下孩子就跑了,该怎么办?
前不久后台有个私信,他帮他儿子询问,当时儿子和孩子妈妈协议离婚,约定了抚养权给孩子妈妈,但是实际上这么多年过去了孩子一直是男方这边在抚养,女方也没有任何看望孩子、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他想问,如果现在起诉女方,能要求女方支付以前甚至到孩子18岁的抚养费吗?
我是这样回答的:当然可以!抚养费的支付其实是看谁对孩子进行了实际抚养,而不是抚养权给了谁,另一方就必须要对其支付抚养费。并且,在起诉女方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还能要求变更抚养权,一举两得。
解答完咨询,就不由得想起了以前一个亲办的案例,也是类似的情形。当初这位当事人委托我们为她办理离婚诉讼,因为当时女方条件不好,没办法抚养孩子,因此我们针对于财产方面为女方争取到了更多的利益,孩子抚养权就给了对方。
但实际上,判决下来后,男方表示现在工作忙,先让女方带一段时间,等到空闲了再把孩子带走。这一带,女方就带了2年,期间男方没有一点表示,别说抚养费,甚至连看望,打个电话都没有。现在女方有一定条件,又重新委托我们向男方追讨抚养费,并且变更抚养权。经过双方的不断努力,提交证据,最终成功实现当事人的全部诉求。
作为婚姻律师,我在此提醒各位离婚当事人,无论是变更抚养权还是起诉抚养费都需要证据,否则法官不予支持。那么在实务中,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呢?
一般来讲,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以下法定四种情形之一: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如家暴、虐待、吸毒等等;
(3)8周岁以上的子女,自愿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对方因为服刑没办法抚养子女等。
最后,作为婚姻律师还是想说,孩子不应该成为失败婚姻的牺牲品,不管父母双方的婚姻关系如何,孩子都是你们最亲的血肉,作为父母就应该肩负起父母的职责,尽可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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