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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岛法院:清明祭祖虽为孝 点火烧山终入刑

2023-04-04 17: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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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丨长兴岛法院

文字编辑丨包英华

美术编辑丨孔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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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闻显示,因清明将近,多地发生因市民上坟祭祖烧纸引发山火,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相关当事人也被当地警方控制,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传统的重大春祭节日,扫墓祭祖,是清明节的主要活动内容,很多人可以借此寄托哀思,对已故的亲人表达怀念、追忆之情。

但是任何行为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旦越界,将会触犯法条,很可能因此丧失人身自由。

长兴岛居民老贾就因为清明节上坟烧纸吃了大亏。

2019年清明节当天,老贾带着祭祀用品来到祖坟,按照当地风俗,老贾还随身携带了几枚爆竹。在燃放爆竹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老贾手足无措,看到山火越来越大,老贾只能仓皇逃走。

后经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勘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1.3741公顷。其中,非林地面积 8.1327公顷;林地面积13.2414公顷,林地内有林地面积7.1954公顷,无林地面积6.0460公顷。森林火灾过火树木总株数46119株,其中柞树4104株,刺槐2470株,火炬19635株,侧柏2170株,桃树17713株,枣树27株。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老贾傻了眼,没想到一枚小小的爆竹,居然造成如此大的经济损失。虽然老贾如实供述了罪行,并且取得了群众谅解,但是依据法律规定,老贾还是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老贾犯的是“失火罪”,而不是“放火罪”,那么“失火罪”与“放火罪”有什么区别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失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因为过失而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放火罪与失火罪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两者在客观方面较为相似,在危害结果上都给公民的生命、健康的重大公私财物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但因为二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因此是不难区别二罪的。

由于在现实中又存在因行为人先前的失火行为而不履行扑灭大火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的情形,故而在司法实际中有时也难以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情形。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2004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山脚边的责任田焚烧茅草,引燃附近山场林木后见无法扑救即逃离现场,并洗澡换衣换鞋,欲掩盖罪行。山火蔓延到周边数个村的山场,一村党支部书记和三名村民在扑火中牺牲,另有两人受伤。经鉴定,火灾毁林面积达2412亩,直接经济损失23万多元。

2004年5月14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且在火灾发生后,既不扑火也不喊人救火,而是逃离现场,放任火势四处蔓延,造成4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因此,对于上述场合下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分,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在失火后,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和自身状况,能否履行扑灭大火的义务。能够履行扑救义务而不履行的,依法认定成立转化的不作为放火罪;不能履行扑救义务而没有扑救的,则依法认定成立失火罪。

一般来说,清明节期间祭祀引发的火灾定罪为失火罪居多,主要原因是一般祭祀来说不存在故意点燃山火。如果故意引发火灾最终认定为放火罪,刑期与失火罪则截然不同。

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清明节,小编在此提示大家,文明祭祖,心诚则灵,遵纪守法,安全第一。

附四个因清明祭祖引发火灾的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孟某琴与孟某香携带烧纸、烧香等祭祀用品前往丹东市振安区某某村给其祖坟上坟烧纸,孟某琴与孟某香在祖坟前点燃烧香、香烟并将贡品摆放完成后到祖坟的南侧约150米处的山脚由孟某琴使用打火机将孟某香拿着烧纸点燃,孟某琴、孟某香在烧纸过程中,由于山上风力大,将燃烧的烧纸吹落到烧纸处杂草堆上引发山火,孟某琴、孟某香二人被当场抓获。经丹东桂华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22360.44平方米(183.53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3042.44平方米(124.56亩),过火非林地面积39318平方米(58.97亩)。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琴、孟某香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孟某琴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孟某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张家口市康保县某镇李某、梁某南面祭奠其祖坟,在焚烧“冥币”时,不慎引燃荒草,火势蔓延,造成被害人宋某承包的“一退双还”苗圃地过火面积125.8亩,其中种植的柳树树苗和樟子松树苗密集地65.08亩。此次火灾造成宋某苗圃地种植的柳树苗死亡46411株,价值为97909元人民币;樟子松树苗死亡9554株,价值为47770元人民币,共造成树苗损失价值14567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高某与李某、梁某自愿达成调解,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其家人到固原市原州区某某村黄峁山区域为已故亲人上坟祭奠烧香时引燃周围杂草,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火灾过火面积1788.64亩、林地面积1495.34亩(其中灌木林地面积648.87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08.98亩、无立木林地面积217.39亩、宜林地面积420.1亩),草地面积286.64亩、水域面积5.75亩、耕地面积0.91亩。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评估,经济损失为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两项费用共计4856409.2元。

另查明,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失火区域生态修复作出实施方案,并对生态修复所需费用进行评估,认定灌木林生态修复费189632.3元;未成林造林地生态修复费157048.5元,共支出鉴定费及评估费各5000元。

【判决结果】

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在黄龙县某村阳渠给其父亲上坟烧香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黄龙县白马滩国有生态林场81林班2小班、4小班、9小班和82林班1小班、2小班、4小班及乱石滩行政村集体林3林班4小班、27小班林地地表被烧毁,零星树木死亡。经鉴定,过火区域为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过火面积为26.93公顷,其中国有林地25.73公顷、集体林地1.2公顷。另查明,被告人雷某在火灾发生后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积极扑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判决结果】

被告人雷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原标题:《长兴岛法院:清明祭祖虽为孝 点火烧山终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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