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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和平鸽”变“扰民鸽”,一起来看法官怎么说
一群群白鸽从蓝天飞过
这是诗情画意
一片片鸽子毛从屋顶落下
这是令人头疼的现实
……
家住顶楼的业主
在公共房顶搭建鸽棚
饲养一百多只鸽子
不堪其扰的邻居找到了法官
……
来看看具体案情是怎样的~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系邻居,二人均购得酒泉市肃州区某小区复式顶楼,原告王某系1703室住户,被告马某系1704室住户,被告马某自2018年起在自家居住的1704室阁楼相邻楼顶平台处搭建鸽棚、饲养信鸽。由于鸽粪经常撒到原告王某家平台及外墙上、窗户处,且鸽子发出咕咕咕的叫声,对王某一家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2022年4月30日、7月1日,肃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先后两次向被告马某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条规定:责令马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进行改正,要求马某尽快拆除楼顶鸽棚,将公共用地恢复原貌。期间,王某还通过向社区、物业投诉,向12345举报,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报警等方式不断的主张自己的权益。
经过多方调解、多次协商均无果。今年,王某以被告马某饲养鸽子产生噪音、污染环境,对其家庭居住生活造成严重干扰为由,一纸诉状将马某诉至肃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拆除楼顶违规自建的鸽棚、鸽舍、铁丝网,并进行消毒消杀,将天台恢复原貌,并为其进行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马某系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的相邻关系。马某虽持有信鸽协会的会员证,但其将信鸽养在楼顶平台处,由此产生的鸽粪、气味、噪音等对邻居王某的正常居住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该行为侵害了相邻人王某的民事权益,且马某于居民聚居区养殖鸽子的行为确为不妥,也影响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因此对王某要求拆除鸽棚鸽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无证据证实马某饲养信鸽的行为对王某名誉权形成侵害后果,故对于王某要求马某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让我们来看看法官是怎么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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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
城市中养鸽子,不少养鸽人往往因为没有处理好养鸽与邻里相处之间的关系,导致一边是兴趣爱好,一边是扰民扰邻,引发诸多纠纷。该类纠纷看似简单,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一旦发生相邻妨害,对老百姓的生活则会发生巨大变化。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其设立的目的是供人们居住,客观上每位居民均有保障居住环境干净、整洁、卫生、安宁的义务。本案中,马某虽具有饲养信鸽的权利,但其在居住小区的楼顶饲养信鸽,对邻居的生活安宁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两者的权利相冲突时,要保护相邻关系一方生活安宁的基本居住权利。本案判决旨在引导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安宁、和谐、绿色的生活环境,更是人民法院依法积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一个缩影。
原标题:《【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和平鸽”变“扰民鸽”,一起来看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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