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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2022)黔0423执恢141号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任洪梅申请执行悬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执行标的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钱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举报的奖励优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为准。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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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孙燕,1974年11月21日生
身份证号码:52252919741121****
户籍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犀牛路
执行依据:(2019)黔0423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2)黔0423执恢141号
执行标的:人民币44000元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奖励执行到位的10%。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举报电话:镇宁县法院执行局 0851-33508626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来源丨镇宁法院
编辑丨孙跃 审核丨 张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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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2022)黔0423执恢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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