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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寓教于调 双方当事人重拾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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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而朋友之间的纠纷,更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矛盾双方抬头不见低头见,案件关乎的不仅是公平正义,更是双方多年的情谊,近日,昭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有效化解了好友之间的矛盾。
据了解,原告白某与被告邓某为多年建筑工程项目上的合作伙伴,双方在昭觉县四开镇西昭高速建设项目上有合作往来,被告拖欠原告17万余元的砂石运输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该笔欠款,被告以多种借口不予支付,双方甚至发生冲突。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起诉至昭觉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及时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表示自己与原告确实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也是好朋友。原告在该工程项目上共计提供了17万多的运输服务,在以往的合作中被告都是按时支付原告运输费,而这一次因为被告方公司财务预算上严重不足,无法按时支付欠款,自己也和原告沟通过,希望原告能站在多年朋友的角度上延迟运输费的支付时间,但原告不仅没有考虑多年的情谊,更是以激烈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情绪,导致解决不了问题甚至爆发了更激烈的冲突。
承办法官在掌握基本案情,了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真实想法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对欠款的支付时间达不成一致,原告主张已经拖欠太久,不能再宽限时间,被告主张自己暂时没有支付能力并且觉得两个人之间有多年的友情,原告应该理解一下他。
抓住双方之间有多年的友情基础且被告并非恶意拖延支付欠款的关键,承办法官情理并重、释法说理,历经两天的调解最后双方成功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在两个月内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71853.78元及因追索运输费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1500元,共计173353.75元。最后双方签署协议,握手言和,重拾友情,并纷纷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寓教于调,在情感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树立诚实信用意识和履约意识,告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要依约自觉履行,不可将调解协议视为儿戏,否则不仅会失去友情更将承担法律上的严重后果。
图:俄则日且
文:俄则日且 毛兴兰
原标题:《民事法官寓教于调 双方当事人重拾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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