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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报告审议:有委员呼吁确立惩罚性赔偿机制
7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执法检查报告。有委员指出,部分地方存在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执行不力等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治污法律责任,杜绝地方立法“放水”,建立地方行政首长考核制,并鼓励立法先行,探索治理样本。与此同时,也有委员呼吁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惩治力度,提高超标排放企业的环境保护税,确立惩罚性赔偿机制。
杜绝地方环保法规“放水”,建立地方行政首长考核制
“地方立法对大气环境保护或者对整个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主动性和力度都有差距。” 在信春鹰委员看来,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问题上,现有的300多个地方立法权主体,在环境保护这个领域的立法力度不够。
信春鹰指出,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的新要求,有的法律在国家层面已经作了修改,但地方立法并未及时跟进。此外,有的地方还放宽了国家法律的要求,缩减关于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要求,出现“立法放水”现象。
比如,甘肃省针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法规中,把国家法律标准大大放宽,国家禁止行为是10项,法规就留下3项,其他都放开了,导致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为此,信春鹰建议,要鼓励地方立法先于国家或者严于国家立法的制度设计,“要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性,实现大气污染地方性法规的全覆盖。”
曹建明副委员长也提出了诸多建议。他表示,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对于变通突破上位法规定,降低环保标准的立法一律坚决予以纠正,绝不允许在立法层面“放水”或者“缩水”。
“要支持和指导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立法,先行先试,并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提供样本。”曹建明说,对强制性规定不足、操作性不强的立法,要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地方修改调整,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明显滞后的地方,尤其是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督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研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曹建明指出,有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认识不到位,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有的地方领导和企业有不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政绩观,从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出发,对环境治理和保护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甚至抵制阻碍,“要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背后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其他腐败犯罪。”
针对这一问题,杨志今委员则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责任。“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时,要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强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使地方政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杨志今表示,要加强环保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完善一系列责任制度,建立起对地方行政首长的环境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明确主要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污染企业实施最严格法律制裁,确立惩罚性赔偿机制
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企业被视为最重要的治理主体。陈竺委员认为,通过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初步建立了“政府主导、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大气治理体系,但在企业自觉守法实现达标排放、发动群众参与大气污染监督等方面还有很大空间。
“企业是主要的污染排放者,必须依法承担污染治理责任。”陈竺表示,从执法检查的暗查抽查发现,企业超标违规排放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必须对超标违规排放企业实施最严格的法律制裁,“提高超标排放企业的环境保护税,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力度,严控大气污染源企业持证排污的比例,把主要大气污染源控制住。”
与此同时,陈竺还建议,加强重点污染源的信息公开,强化监督力度。“目前,大气质量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已经深入人心,数据的真实性也在不断提高,但是污染源排放的数据信息公开非常有限。”陈竺提议,要加强重点污染源的信息公开,建立人民环保监督员制度,弥补目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的现象。
郑功成委员则希望,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环境保护中确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对致污者的惩罚不能只限于当时当地,还应考虑其致污的长期性与严重性,应当追溯其责任,一次性地将其因不防治污染而获取的收益罚干净,这才能对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郑功成说。
郑功成同时呼吁发挥慈善公益组织或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家知道环境保护组织是社会监督的有效力量,也是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要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还要有序地让公民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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