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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网络不是“法外地” 造谣生事须担责

2023-03-31 13: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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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第四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甲某与乙某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春节期间,甲某再次来到乙某的家中找其协商,但乙某不在,便心生怨气,觉得乙某这是在故意躲避自己,于是甲某便在自己的朋友圈内发布了辱骂乙某的言论,几天后,乙某知晓此事便要求甲某立即删除朋友圈并道歉,但遭到甲某的拒绝,最终乙某将甲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某就侮辱自己名誉一事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甲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臆断,在朋友圈内发布侮辱性言论,指向性明确,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乙某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乙某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乙某的名誉,应当认定甲某侵害了乙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了乙某精神上的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甲某立即删除其发布的针对乙某的不当言论,并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对乙某的道歉声明,同时赔偿乙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此提醒,网络亦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络行为规范,切莫贪图一时口舌之快,最终害人害己。同时,在受到侵害时,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维权!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网络不是“法外地” 造谣生事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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