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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黄河保护司法案例:涉比特币挖矿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案例1:当曲某某盗伐林木案——盗伐林木知悔意,补种绿植青常在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1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当曲某某因家中修房需要木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若尔盖县占哇乡塔尔村塔尔寨隆让沟砍伐云杉树14棵,截成原木31节并加工成方木。经若尔盖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告人当曲某某砍伐的树木为云杉,蓄积25.701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当曲某某到若尔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当曲某某补植复绿,补种云杉70株。
【裁判结果】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当曲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云杉树木,蓄积25.7011立方米,材积17.990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遂判决被告人当曲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盗伐的林木14株予以没收,并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补植云杉70株。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案发地所在的若尔盖县地处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补给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该区域的森林资源对于黄河上游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盗伐林木是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系被告人为修建房屋盗伐林木引发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结合被告人作案动机及自首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承担补植云杉70株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罚与修复并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同时也警示当地群众不能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就擅自砍伐林木,合理利用亦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唤醒公众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
案例2: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禁渔期捕捞野生鱼获刑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日,余某在红原县白河流域安曲牧场河段以遛网方式捕捞水产品,共捕获野生鱼类29尾。经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鉴定,29尾鱼类中有厚唇裸重唇鱼4尾,极边扁咽齿鱼6尾,花斑裸鲤3尾、黄河裸裂尻鱼16尾。同时29尾鱼类中含怀卵鱼类共2种17尾,其中极边扁咽齿鱼怀卵亲体6尾,黄河裸裂尻鱼怀卵亲体11尾。经认定,余某捕鱼的白河属于黄河流域禁渔河段,其使用渔具为三重刺网,系禁用渔具。犯罪后,余某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认为,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河段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余某系初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认定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渔获物29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红原县地处黄河上游,是重要的湿地保护区,自2022年10月1日起,红原县域内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禁捕期限10年。黄河野生鱼类是黄河流域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也是维护草原、湿地生态平衡,保持完整生物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本案被告人违反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禁渔的规定,在黄河上游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野生黄河鱼,其行为打破了草原、湿地的生态平衡圈,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生态损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黄河上游水生态环境。本案体现了阿坝法院坚持“四圈四同”环资审判理念,引导全民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不去触碰法律红线,共做禁渔的宣传者、守护者和监督者。
案例3:杨某平等六人非法采矿案——全省首例非法采挖泥炭案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平等六人在若尔盖县包坐乡嘎子村、红原县色地镇哈柯牧道夏日龙多沟、红原县色地镇甲生龙洼非法采挖泥炭进行出售并非法获利。经鉴定,上述被采挖的土壤为泥炭土,共采挖1614.65㎥,价值797694.32元。
【裁判结果】
若尔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平等六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若尔盖、红原高原高寒沼泽湿地盗采泥炭,谋取非法利益,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00元至20000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四川省首例非法盗挖泥炭刑事案件。案发地若尔盖湿地地处黄河流域,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重要碳库和天然碳汇资源,也是世界上面积最大、保存最完好的高原泥炭沼泽湿地,泥炭作为非金属矿产资源,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水源涵养、固碳减少温室效应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正在规划创建若尔盖国家公园,统筹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杨某平等人在多处盗挖湿地泥炭资源,不仅破坏了黄河上游本就脆弱的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也破坏了黄河流域的水源涵养地,同时还破坏了湿地泥炭的固碳功能,应当予以严厉惩处。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杨某平等人盗挖泥炭犯罪行为,加强黄河上游高寒湿地生态系统司法保护,以最严格的法律筑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确保流域生态安全,保护黄河清水东流。
案例4:山东某电工公司诉阿坝州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比特币挖矿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0日,被告阿坝州某科技公司为实施比特币“挖矿”活动,与原告山东某电工公司签订变电站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就变电站工程的工程概况、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格与支付、质保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又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签订了增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某电工公司按合同约定已经全部完成变电站项目所需设备招标采购(含增补),各供货厂家均已全部备料投产,大部分设备、物资均已具备发货条件。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能办理项目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截至起诉之日,该项目工程仍未获得合法的建设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山东某电工公司向四川省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案涉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赔偿相应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该科技公司向该院提出反诉。
【裁判结果】
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法律相关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应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政策已经作出明确导向和要求的情况下,原告、被告明知案涉合同的目的为比特币挖矿,仍然签订总承包合同和增补合同并实施部分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结合本案客观情况,双方主观过错程度,对案涉变电站土建、线路工程及线路劳务损失部分过错责任酌情认定各自承担50% 责任。以上款项相互品迭后,无需支付。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比特币“挖矿”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投资活动。比特币“挖矿”会消耗大量电力资源,且加大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2019年我国将比特币挖矿作为禁止行业予以公布。本案涉及的比特币“挖矿”行为发生在黄河流域上游区域,此类“挖矿”行为将不利于该地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双方当事人签订变电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增补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进行比特币“挖矿”,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及绿色原则的相关规定,认定“挖矿”行为不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案涉合同无效。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国家整治比特币“挖矿”活动的应有担当,表明了人民法院积极服务黄河流域高质量低碳绿色发展、稳妥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鲜明态度。
案例5:阿坝县人民检察院诉阿坝县贾洛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法检联合化解垃圾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阿坝县贾洛镇某垃圾焚烧点在处理垃圾时不符合规范,恶臭四溢、蚊蝇滋生,且存在处理垃圾的临时聘用人员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该焚烧点濒临黄河支流贾曲河主河道,严重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对黄河水体安全产生严重威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于9月30日向阿坝县贾洛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但期满后检察院认为该垃圾焚烧点尚未得到有效整改,遂于2022年11月9日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1.立即对垃圾处理点重新选址建设,防止污染继续蔓延;2.加强对环卫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个人防护;3.对牲畜尸体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裁判结果】
阿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了有效解决当地垃圾治理难题,主动作为,联合阿坝县人民检察院加大督促力度,阿坝县贾洛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至2022年11月15日时,阿坝县贾洛镇垃圾集中处理点已由该镇政府全面整改完毕,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已经消失,诉讼目的业已实现,阿坝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阿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明材料确凿,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阿坝县贾洛镇地处若尔盖湿地国家公园区域内,是沿黄生态环境保护链的重要一环。本案针对黄河流域湿地范围内存在垃圾集中处理不规范,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造成水体污染、影响群众生活的后果,严重影响了黄河上游生态环境,亟需整治。本案的诉讼过程反映出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扛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协调化解环境治理难题,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整改,既实现了诉讼目的,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用法治方式助推乡村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乡村环境治理难题,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提供司法助力。
(原题为《四川法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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